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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
《棠陰比事》費參稽,新律初頒法未齊。
多少判官共吟味,按情難准佛蘭西。
府縣止理民事,刑訟專司于裁判所,而直隸司法省。明治六年,頒新律綱領,參用大明律、泰西律,然法多未備。判官上事,每吟味其事情,難於判結云云。吟味,公牘中語,謂審度也。近又由司法省撰《民法》、《刑法》二書,專用法蘭西律,交元老院議之,未及頒行。餘俟詳《刑法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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