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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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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租恩詔普醲膏,碩鼠疲民敢告勞。 歸語老農吾土樂,寬仁長戴帝天高。 民無私田,計明治七年租稅定額,全國有米一千二百八十三萬七幹六百九十二石,余易米以錢,計八年收楮幣五千一百五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七圓。明治十年減租,計收三幹五百五十三萬八幹七百九十四圓。 考日本初仿唐班田之制,取諸民者,二十之一耳。延喜、天曆後,豪強兼併,其制遂壞。鐮倉來每以軍興加賦,後不復除。及豐臣秀吉興,亟正經界,平租稅。然古者每段三百六十步,裁為三百步,而收稅如故,於是益重所賦,率取十四,謂之四公六民。德氏因之,世官益多,用益繁,大率皆取民之半,甚者或六公四民,七公三民,民困極矣。 明治中興,諸侯悉去圖籍,奉田歸公。亦用古法,諸國公田,皆隨鄉土估價賃租,凡值百者收三分。然值百之息,歲不過十,是十分而三也,民猶不堪。今君仁厚,於十年正月一日,複減租為二分五。然較之我國四十取一,乃歎吾民之鑿井耕田,真不知帝力何有也。餘詳《食貨志》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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