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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職官志二(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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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領事,一駐中國上海,一駐朝鮮元山津。領事,在中國者駐天津、廈門、-牛-莊、之罘,多兼任,駐廣州者每以駐香港領事兼任。在法國者駐馬耳塞,在美國者一駐紐約,一駐桑佛蘭西斯哥,在伊國者駐未蘭,在朝鮮者駐釜山。主保護商民,管理貿易。所駐之國凡寄寓商民、留學生員歸其編審,商船之往來者亦歸其稽查。其在亞細亞者凡爭訟並得以己國法審斷己民,大事皆報之外務省,若與地方官爭議,則申其事于公使。領事署屬官:書記生,書記見習,承辦諸務。 內務省古為民部省。戊辰正月,設八課,有內國事務課。二月改課為局,閏四月廢之。己巳四月,建民部官,七月廢官改省,八月合併于大藏省。庚午七月,複改民部、大藏為二。辛未七月,又廢民部省。癸酉十一月,再置內務省,如今制。 內務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安家國、審戶籍、正疆界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敷邦治。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本省所轄凡十二局:警保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監稽警察。初警視廳為本省分局,後雖別開官廳,而仍隸本省,此局專司其事。 地理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測繪地圖。戶籍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編審戶籍。社寺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神社、佛寺之事。 土木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家屋墳山之事。 衛生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其職在保護人民使無疾病。凡糞除街衢、疏通瀦郾、潔清井灶,皆督飭府縣官及警察官使地方人民掃除污穢,以防疾病。凡醫生必經試驗給予文憑,方許行醫。凡通都大邑必有病院以收養病民,院長時察其病況,上之本局。凡有以丹膏丸散營業者,必以化學剖驗無有毒害方許發賣。凡人民獸畜有傳染時疫者,必速由地方警察所電報于本局,而設法以豫防焉。 圖書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其職在獎勸著述,以圖公益。凡欲以著作及翻譯之圖書刻板者,先以草稿繕呈本局,本局察其有益於世給予執照,名曰版權,許於三十年間自專其利,他人不得翻刻盜賣。以攝影寫山水人物之形、名鏡寫真者亦如之。其摹測地圖、編錄政表者亦如之。凡新聞紙每曰刊印,必以印本呈本局。有犯新聞條例及讒謗律者,本局察而罰之。 會計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本省會計。庶務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本省庶務。取調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調查諸務。監獄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凡罪犯已經裁判官宣告、其處徒刑、流刑、懲役、禁獄、禁錮、拘留者,悉收於獄。獄成,隸於本省,不與司法官相關。凡獄中之房室、飲食、衣服、工役皆有定則。分設監獄於府縣,命監獄長司其事,而以本局監督之焉。往復課,以書記官為課長,主收發文書。 大藏省古亦名大藏省。戊辰正月,設八課,有會計事務課。二月改課為局,閏四月廢之,旋建會計官,己巳七月,廢官改省,八月與民部省合併。庚午七月,民部、大藏複分省,如今制。大藏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課徂稅、權出納、造錢幣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制邦用。書記官,無定員,凡四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 本省所轄凡十二局: 書記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撰擬文書。議案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編纂章程。租稅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催收租稅。關稅局,以三等官為局長,主稽查關稅。凡通商港口分設稅關,關長以大書記官充,副關長以少書記官充,其事務較簡者不設副關長,或以屬官充關長。所屬有屬官,無定員,凡十等。監吏,鑒定役,能識別物之美惡,價之高低者。各執其事,而以本局總司稽查焉。分設諸關曰橫濱、曰神戶、曰大阪、曰長崎、曰函館、曰新漏。 國債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清厘國債。國債詳《食貨志》。 出納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出納錢幣。 造幣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自明治四年始於大阪築造幣局,仿西人錢式,金、銀、銅三貨並鑄。凡貨幣別其性質,凡金二十圓、十圓、五圓、二圓、一圓者,皆金九銅一。銀一圓者,銀九銅一。銀五十錢、二十錢、十錢、五錢者,皆銀八銅二。准其分量,金二十圓重八錢八分七厘三毫六絲,十圓重四錢四分三厘六毫八絲,五圓重二錢一分一厘八毫四絲,二圓重八分八厘七毫三絲,一圓重四分四厘三毫六絲八.銀一圓者重七錢一分七厘六毫,其他皆有定式。手0其名稱,一圓千分之一為一厘,百分之一為一錢,十分之一為十錢。精其式樣,皆圓式,刻為龍鳳花草之形。皆由本局督令工匠隨時製造,以頒行於世焉。餘詳《食貨志.貨幣》條。 印刷局,以大書記官為局工,主印刷紙幣。紙幣詳《食貨志》。 常平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平准貨物。記錄局,以書記官為局長,主勘錄檔案。調查局,以大書記官為局長,主勘查算數。銀行局,以書記官為局長。凡銀行名曰國立,核其資本,檢其股份,計其利益,查其簿記,皆由國家制定條例,而本局以時遣員巡察焉。 陸軍省,沿革詳《兵志》。 陸軍卿一人,大輔一人,少輔一人。凡選將校、給兵餉、飭軍律之事,卿率其屬以定議,大事上之,小事則行,以整邦武。所屬將校分所司而承其事。本省所隸凡六局: 卿官房,以參謀大佐為房長,主參贊軍務。總務局,以大少輔為局長,主總理庶務。人員局,以大佐為局長,主步兵、騎兵事。炮兵局,以大佐為局長,主炮兵事。 工兵局,以大佐為局長,主工兵事。 會計局,以會計監督長為局長,主會計事。 陸軍武官:曰大將、中將、少將,是為將官。曰大佐、中佐、少佐,為佐官。曰大尉、中尉、少尉,為士官。士官之下為准士官,准士官以下曰曹長,軍曹,伍長,為下士。凡佐、尉以下官皆分科隸習,曰參謀科、曰憲兵科、曰步兵科、曰騎兵科、曰炮兵科、曰工兵科、曰輜重兵科、曰會計科、曰軍醫科、曰馬醫科、曰軍樂部。 陸軍省所轄官署: 炮兵會議所,以少將為議長,主講求炮製。軍醫本部,以軍醫總監為部長,主醫治疾病。病院,以軍醫監為院長,主調養傷疾。 士官學校,戶山學校,以將、佐官為校長,主教習士官。 教導團,以大佐為團長,主教練兵卒。 炮兵各方面,以佐官為提理,主修造槍炮。工兵各方面,以佐官為提理,主調製器械。軍馬局,以佐官為局長,主支發馬匹。 病馬院,以馬醫監為院長,主保護馬匹。憲兵本部,以佐官為部長,主整飭軍政。參謀本部,以將官為部長,主贊畫機務。監軍本部,以將官為部長,主監督戰事。近衛局,以將官為都督,主警衛王畿。六鎮台,以將官為司令,主防固岩邑。陸軍裁判所,主問罪懲凶。有裁判長、評事、大主理、中主理、少主理、大錄事、中錄事、少錄事、均無定員,官等詳《表》。一等捕部、二等捕部。凡陸軍軍人、軍屬,皆別設軍律,不同凡民,有犯律者,裁判長率屬而按律懲辦。遇大獄,則選派將校開廳而會議焉。以上陸軍諸官,皆別詳《兵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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