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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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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銓守候,京債之累,於今為甚。《舊唐書·武宗紀》:「會昌二年二月丙寅,中書奏:『赴選官多京債,到任填還,致其貪求,罔不由此。今年三銓,於前件州府得官者,許連狀相保,戶部各備兩月加給料錢,至支時折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帶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從之。」蓋唐時有東選、南選,其在京銓授者止關內、河東兩道。訪使所屬之官,不出一千餘裡之內,而猶念其舉債之累,先於戶部給與二月料錢,非惟恤下之仁,亦有勸廉之法。與今之職官到任,先辦京債,剝下未足,而或借庫銀以償之者,得失之數較然可知已。 若夫聖主之所行,有超出於前代者。《太祖實錄》:「吳元年七月丙子,除郡縣官二百三十四人,賜知府、知州、知縣文綺四、絹六、羅二、夏布六,父如之,母妻及長子各半。府、州、縣佐貳官視長官半之,父如之,母妻及長子又半之。各府經歷、知事同佐貳官,州、縣吏目、典史視佐貳官又半之,父母妻子皆如之。其道裡費,知府賜白金五十兩,知州三十五兩,知縣三十兩。同知視知府五之三,治中半之,通判推官五之二,州同知視府通判,經歷及州判官視府同知半之,縣丞、主簿視知縣又半之,知事吏自典史皆十兩,著為令。上曰:「『今新授官多出布衣,到任之初,或假貸於人,則他日不免侵漁百姓,不有以養其廉,而責之奉公難矣。』」「洪武元年二月,詔中書省,自今新除府、州、縣官,給賜白金一十兩,布六匹。」「十年正月甲辰,上謂中書省臣曰:『官員聽選之在京者,宜早與銓注,即令赴任。聞久住客邸者,日有所費,甚至空乏,假貸於人,昔元之弊政,此亦一端。其常選官淹滯在京者,資用既乏,流為醫蔔,使人喪其所守,實朝廷所以待之者非其道也。自今銓選之後,以品為差,皆與道裡費,仍令有司給舟車送之,著為令。』」「十七年七月癸醜,北平稅課司大使熊斯銘言:『仕者得祿養親,此人子之所願也。然有道遠而不得養其父母者,乞令有司給以舟車,憚得迎養,以盡人子之情。』廷議以雲南、兩廣、四川、福建官員家屬赴任者,官為給舟車,已有定例。 自今凡一千五百里以外者,宜依例給之。制可。」豈非愛民之仁先於恤吏者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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