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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言不為一時


  天下之事,有言在一時,而其效見於數十百年之後者。《魏志》:「司馬朗有複井田之議,謂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今承大亂之後,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為公田,宜及此時複之。」當世未之行也,及拓跋氏之有中原,令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給授而口分,世業之制自此而起,迄于隋唐守之。《魏書》:「武定之初,私鑄濫惡。齊文襄王議,稱錢一文,重五銖者,聽人市用,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稱,懸於市門,若重不五銖,或雖重五銖而雜鉛鑞,並不聽用。」當世未之行也。及隋文帝之有天下,更鑄新錢,文日「五銖」,重如其文。置樣于關,不如樣者沒官銷毀之。而開通元寶之式自此而准,至宋時猶仿之。

  《唐書》:「李叔明為劍南節度使,上疏言道佛之弊,請本道定寺為三等,觀為二等:上寺留僧二十一,上觀道士十四,每等降殺以七,皆擇有行者,餘還為民。德宗善之,以為可行之天下。詔下尚書省議,己而罷之。」至武宗會昌五年,並省天下寺觀,敕上都、東都兩街各留二寺,每寺留僧三十人。天下節度觀察使治所及同、華、商、汝州各留一寺,分為三等:上等留僧二十人,中等留十人,下等五人,凡毀寺四千六百餘區,歸俗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大秦穆護祆僧二千餘人。而有明洪武中亦稍行其法。

  《元史》:「「京師恃東南運糧,竭民力以航不測。泰定中,虞集建言:『京東數千里,北極遼海,南濱青、齊,萑葦之場,海潮日至,淤為沃壤,用浙人之法,築堤捍水為田。聽富民欲得官者,合其眾而授以地:能以萬夫耕者,授以萬夫之田,為萬夫長;千夫、百夫亦如之。三年視其成,以地之高下定為征額;五年有積畜,命以官,就所儲給以祿;十年佩之符印,得以傳子孫,如軍官之法。如此,可以寬東南之運,以紓民力,而遊手之徒皆有所歸,』事不果行。」

  及順帝至正中,海運不至,從丞相脫脫言,乃立分司,農司於江南,召募能種水田及修築圍堰之人各一千名為農師,歲乃大稔,至今水田遺利猶有存者,而戚將軍繼光復修之薊鎮,是皆立議之人所不及見。而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天下之理固不出乎此也。孔子言行夏之時,固不以望之魯之定、哀,周之景、敬也,而獨以告顏淵。及漢武帝太初之元,幾三百年矣,而遂行之。孔子之告顏淵,告漢武也。

  孟子之欲用齊也,曰:「以齊王猶反手也,若膝則不可用也,」而告文公之言亦未嘗貶于齊,梁,曰:「有王者起,必來取法。」是為王者師也。嗚呼,天下之事,有其識者,不必遭其時;而當其時者,或無其識,然則開物之功,立言之用,其可少哉。

  朱子作《詩傳》,至於秦《黃烏》之篇,謂其初特出于戎翟之俗,而無明王賢伯以討其罪,於是習以為常,則雖以穆公之賢,而不免論其事者,亦徒閔三良之不幸,而歎秦之衰。至於王政不綱,諸侯擅命,殺人不忌,至於如此,則莫知其為非也。歷代相沿,至先朝英廟始革千古之弊。伏讀正統四年六月乙酉書與祥符王有爝曰:「周王薨逝,深切痛悼,其存日嘗奏,葬擇近地,從儉約,以省民力。自妃夫人以下,不必從死。年少有父母者,各遣歸其家。」

  蓋上禦極之初,即有感于憲王之奏,而亦朱子《詩傳》有以發其天聰也。嗚呼,仁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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