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殿舉


  宋初,約周顯德之制,定貢舉條法及殿罰之式。進士文理紕繆,殿五舉。諸科初場十否,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否,殿三舉。第一場至第三場九否,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今之科場有去取而無勸懲,故不才之人得以旅進。而言此者,世必以為刻薄矣。

  《英宗實錄》:「宣德十年九月,今天下歲貢生員從行在翰林院考試中式者,送南北國子監讀書;不中者,發原籍住廩肄業,以待複試;再不中者,發充吏。提調教官如例責狀。」

  今歲貢廷試亦無黜落,設科取士,大抵為恩澤之塗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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