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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賊課


  《史記·酷吏傳》:「武帝作《沈命法》,曰:『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捕弗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恐不能得,坐課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盜賊浸多,上下相為匿,以文辭避法焉。」此漢世所名為盜賊課,而為法之敝已盡此數言中矣。《漢書》言張敝為山陽太守,遼東盜賊並起,上書自請治之。言山陽郡戶九萬三千,口五十萬以上,訖計盜賊未得者七十七人,他課諸事亦略如此。久處閑郡,願徙治劇。夫未得之盜猶有七十七人,而以為郡內清治。」

  豈非宣帝之用法寬于武帝時乎,然武帝之末至大盜群起,遣繡衣之使持斧斷斬于郡國,乃能勝之。而宣帝之世帶牛佩犢之徒,皆驅之歸於南畝。卒之吏稱其職,民安其業。是則治天下之道,有不恃法而行者,未可與刀筆筐篋之士議也。

  《後漢書·光武紀》:「建武十六年,郡國群盜處處並起攻劫,在所害殺長吏。郡縣追討,到則解散,去複屯結。青、徐、幽、冀四州尤甚。上乃遣使者下郡國,聽群盜自相糾纏,五人共斬一人者,除其罪,吏雖逗留回避故縱者,皆勿問,聽以禽討為效。其牧守令長坐界內盜賊而不收捕者,及以畏恢捐城委守者,皆不以為負,但取獲賊多為殿最,唯蔽匿者乃罪之。於是更相追捕,賊並解散,徙其魁帥於他郡。賦田受稟,使安生業。自是牛馬放牧,邑門不閉。」

  光武精於吏事,故其治盜之方如此。天下之事得之於疏,而失之於密,大抵皆然,又豈獨盜賊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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