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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銀


  今日上下皆用銀,而民間巧詐滋甚,非直紿市人,且或用以欺官長。濟南人家專造此種偽物,至累十累百用之,殆所謂「為盜不操矛弧」者也。律:凡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其法既輕,而又不必行,故民易犯。夫刑罰,世輕世重,視其敝何如爾。

  漢時用黃金,孝景中六年十二月,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造偽黃金與私鑄錢者,同棄市。武帝元鼎五年,欽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如淳曰:「《漢儀注》金少不如斤兩及色惡,王削縣,侯免國。」

  宋太祖開寶四年十月己巳,詔偽作黃金者棄市。而唐文宗太和三年六月,依中書門下奏,以鉛、錫錢交易者,過十貫以上,所在集眾決殺。今偽銀之罪不下於偽黃金,而重於以鉛、錫錢交易,宜比前代這法,置之重辟,庶可以革奸而反樸也。

  漢既以錢為貨,而銅之為品不齊,故水衡都尉其屬有辨銅令、丞,此亦《周官》「職金」之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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