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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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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食貨志》曰:「梁大同後,自破嶺以東,錢以八十為百,名曰『東錢』。江郢以上,七十為百,名曰『西錢』。京師以九十為百,名曰『長錢』。中大同元年,乃詔通用足陌。詔下,而人不從,錢陌益少。至於末年,遂以三十五為百。」 唐憲宗元和中,京師用錢,每貫頭除二十文。穆宗長慶元年,以所在用錢墊陌不一,敕內外公私給用錢宜每貫一例,除墊八十,以九百二十文成貫。至昭宗末,京師以八百五十為貫,每陌才八十五。河南府以八十為陌。漢隱帝時,王章為三司使,聚斂刻急。舊制,錢出入,皆以八十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 《宋史》言:「宋初,凡輸官者,亦用八十或八十五為百。諸州私用,則各隨其俗,至有以四十八為百者。太平興國中,詔所在以七十七為百。」 《金史》言:「大定中,民間以八十為陌,謂之『短錢』。官用足陌,謂之『長錢』。大名男子斡魯補者上言,謂官司所用錢皆當以八十為陌,遂為定制。」衰季之朝與亂同事,大抵如此。而《抱樸子》雲:「取人長錢,還人短陌。」則是晉時已有之,不始于梁也。今京師錢以三十為陌,亦宜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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