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顧炎武 > 日知錄 | 上頁 下頁


  唐宋以前,上下能行之貨一皆以錢而已,未嘗用銀。《漢書·食貨志》言:秦並天下,幣為二等。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孝武始造白金三品,尋廢不行。《舊唐書》:憲宗元和三年六月,詔曰:「天下有銀之山,必有銅礦。銅者,可資於鼓鑄;銀者,無益于生人。其天下自五嶺以北,見采銀坑,並宜禁斷。」然考之《通典》,謂梁初唯京師及三吳、荊郢、江湘、梁益用錢,其餘州郡則雜以穀帛交易,交廣之域則全以金銀為貨。而唐韓愈奏狀亦言,五嶺買賣一以銀。元稹奏狀言,自嶺已南,以金銀為貨幣。自巴已外,以鹽帛為交易。黔巫溪峽用水銀、朱砂、繒彩、巾帽以相市。《宋史·仁宗紀》:「景祐二年,詔諸路歲輸緡錢。福建、二廣易以銀,江東以帛。」於是有以銀當緡錢者矣。《金史·食貨志》:「舊例銀每鋌五十兩,其直百貫。民間或有截鑿之者,其價亦隨低昂。遂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等,每兩折錢二貫,公私同見錢用。」又:「更造興定寶泉,每貫當通寶五十。又以綾印製元光珍貨,同銀鈔及餘鈔行之。行之未久,銀價日貴,寶泉日賤,民但以銀論價。至元光二年,寶泉幾於不用。哀宗正大間,民間但以銀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銀之始。

  今民間輸官之物皆用銀,而猶謂之錢糧。蓋承宋代之名,當時上下皆用錢也。國初所收天下田賦,未嘗用銀,惟坑冶之課有銀。《實錄》於每年之終記所入之數,而洪武二十四年,但有銀二萬四千七百四十兩;至宣德五年,則三十二萬二百九十七兩。歲辦視此為率,當日國家固不恃銀以為用也。至正統三年,以採辦擾民,始罷銀課,封閉坑穴,而歲入之數不過五千有餘。九年閏七月戊寅朔,複開福建、浙江銀場,乃倉米折輸變賣,無不以銀。後遂以為常貨,蓋市舶之來多矣。

  《太祖實錄》:「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為貨交易,違者治其罪。有告發者,就以其物給之。」其立法若是之嚴也。「九年四月己醜,許民以銀鈔錢絹代輸今年租稅。」「十九年三月己巳,詔歲解稅課錢鈔,有道裡險遠難致者,許易金銀以進。」「五月己未,詔戶部,以今年秋糧及在倉所儲,通會其數,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銀布絹鈔,定輸京師。」此其折變之法雖暫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正統元年八月庚辰,命江南租稅折收金帛。先是,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周銓奏:『行在各衛官員俸糧,在南京者,差官支給,本為便利。但差來者,將各官俸米貿易物貨,貴買賤酬,十不及一,朝廷虛費廩祿,各官不得實惠。請令該部會議歲祿之數,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不通舟楫之處,各隨土產折收布絹、白金,赴京充俸。』巡撫江西侍郎趙新亦言:『江西屬縣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歲齎金帛於通津之處易米,上納南京。設遇米貴,其費不貲。今行在官員俸祿于南京支給,往返勞費,不得實用。請令江西屬縣量收布絹或白金,類銷成錠,運赴京師,以准官員俸祿。』少保兼戶部尚書黃福亦有是請。至是行在戶部複申前議,上曰:『祖宗嘗行之否?』尚書胡氵熒等對曰:『太祖皇帝嘗行于陝西,每鈔二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黃金一兩折二十石,白金一兩折四石,絹一匹折一石二鬥,布一匹折一石,各隨所產,民以為便。後又行於浙江,民亦便之。』上遂從所請,遠近稱便。然自是倉廩之積少矣。」

  二年二月甲戌,命兩廣、福建當輸南京稅糧,悉納白金,有願納布絹者聽。於是巡撫南直隸、行在工部侍郎周忱奏:官倉儲積有餘。其年十月壬午,遣行在能政司右通政李畛,往蘇、常、松三府,將存留倉糧七十二萬九千三百石有奇,賣銀准折官軍俸糧。三年四月甲寅,命糶廣西、雲南、四川、浙江陳積倉糧。遂令軍民無挽運之勞,而囷庾免陳紅之患,誠一時之便計也。

  自折銀之後,不二三年,頻有水旱之災,而設法勸借至千石以上以賑凶荒者謂之「義民」,詔複其家。至景泰間,納粟之例紛紛四出,相傳至今,而國家所收之銀不復知其為米矣。

  《唐書》言:「天寶中,海內豐熾,州縣粟帛舉巨萬。楊國忠判度支,因言:古者二十七年耕,餘九年食。今天下太平,請在所出滯積,變輕齎,內富京師。又悉天下義倉及丁租地課,易布帛以充天子禁藏。」當日諸臣之議,有類於此,踵事而行,不免太過。相沿日久,內實外虛。至祟禎十三年,郡國大祲,倉無見粟,民思從亂,遂以亡國。

  宣德中,以邊儲不給,而定為納米贖罪之令,其例不一。正統三年八月,從陝西按察使陳正倫之請,改於本處納銀,解邊易米。雜犯死罪者,納銀三十六兩,三流二十四兩,徒五等視流遞減三兩,杖五等一百者六兩,九十以下及笞五等俱遞減五錢。此今日贖鍰之例所由始也。

  正統十一年九月壬午,巡撫直隸工部左侍郎周忱言:「各處被災,恐預備倉儲賑濟不敷,請以折銀糧稅悉征本色,於各倉收貯。俟青黃不接之際,出糶於民。以所得銀上納京庫,則官既不損,民亦得濟。」從之。此文襄權宜變通之法,所以為一代能臣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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