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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程


  《山堂考索》載:

  「唐漕制,凡陸行之程,馬日七十裡,步及驢五十裡,車三十裡。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裡,江四十裡,余水四十五裡;空舟,溯河四十裡,江五十裡,余水六十裡。沿流之舟則輕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裡,江一百里,余水七十裡。轉運征斂送納皆准程節其遲速,其三峽、砥柱之類不拘此限。

  此法可以不盡人馬之力,而亦無逗留之患。今之過淮、過洪及回空之限,猶有此意,而其用車驢則必窮日之力而後止,以至於人畜兩弊,豈非後人之急迫日甚於前人也與,然其效可睹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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