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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魏田制


  後魏雖起朔漠,據有中原,然其墾田、均田之制有足為後世法者。景穆太子監國,令曰:「《周書》言:『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余材,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以畜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材;任虞以澤事,貢其物。』乃令有司課畿內之民,使無牛者借人牛以耕種,而為之芸田償之。凡耕種二十二畝,而芸七畝,大略以是為率。使民各標姓名于田首,以知其勤惰。禁飲酒遊戲者。」於是墾田大增。

  高祖太和九年十月丁未,詔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典,經綸百氏,儲蓄既積,黎元永安。爰暨季葉,斯道陵替。富強者並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財。或爭畝畔以亡軀,或因饑饉以棄業。而欲天下太平,百姓豐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勸課農桑,興富民之本。其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男夫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

  於是有口分、世業之制,唐時猶沿之。

  嗟乎,人君欲留心民事,而創百世之規,其亦運之掌上也已。宋林勳作《本政》之書,而陳同父以為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於一變之後,豈非知言之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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