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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選之害


  宋葉適論銓選之害曰:

  「夫甄別有序,黜陟不失者,朝廷之要務也。故自一命以上,皆欲用天下之所賢者,而不以便其不肖者之人。竊怪人主之立法,渾為不肖者之地,而消靡其賢才,以俱入於不肖而已。而其官最要,其害最甚者,銓選也。吏部者,朝廷喉舌之處也。尚書、侍郎者,天子貴近之臣也。處之以其地,任之以其官,與之以甄別黜陟天下士大夫之柄,而乃立法以付之,曰:吾一毫不信汝也,汝一毫不自信也。其人之賢否,其事之罪功,其地之遠近,其資之先後,其祿之厚薄,其闕之多少,則曰是一切有法矣。天下法度之至詳,曲折詰難之至多,士大夫不能一舉措手足者,顧無甚於銓選之法也。

  嗚呼,與人以官,賦人以祿,生民之命,致治之本由此而出矣。奈何舉天下之大柄,而自束縛蔽蒙之,乃為天下大弊之源乎?雖然是幾百年於是矣。其相承者非一人之故,學士大夫勤身苦力,誦說孔孟,傳道先王,未嘗不知所謂治道者,非若今日之法度也。及其一旦之為是官,噤舌拱手,四顧吏胥,以問其所當知之法令,吏胥上下其手以視之,其人亦抗然自辨曰:吾有司也,固當守此法而已。嗟夫,豈其人這本若是陋哉。陛下有是名器,為鼓舞群動之具,與奪進退,以敘天下,何忍襲數百年之弊端,汨沒於區區壞爛之法,以消靡天下之人才,而甘心以便其不肖?如此則治道安從出,而治功安從見哉!況自唐中世以前,吏部用人之意猶有可考,今之所循者春衰亂之餘弊耳。百王之常道不容于陛下而不復也。」

  楊萬里作《選法論》,其上篇曰:

  「臣聞選法之弊在於信吏而不信官。信吏而不信官,故吏部之權不在官而在吏三尺之法,適足以為吏取富之源,而不足以為朝廷為官擇人之具。所謂尚書、侍郎二官者,據案執筆,閉目以為紙尾而已。且夫吏之犯法者必治,而受賕者必不赦,朝廷之意豈真信吏而不信官者邪?非朝廷之意也,法也。意則信官也,法則未嘗信官也,朝廷亦不自信也。天子不自信,則法之可否孰決之?決之吏而已矣。夫朝廷之立法,本以防吏之為奸,而其用法也,則取於吏而為決,則是吏之言勝於法,而朝廷之權輕於吏也。其言至於勝法,而其權至重於朝廷,則吏部長、貳安得而不吏之奉哉!長、貳非曰奉吏也,曰吾奉法也。

  然而法不決之於官,而決於吏,非奉吏而何?夫是之謂信吏而不信官。今有一事於此,法曰如是可,如是而不可。士大夫這有求於吏部,有持牒而請曰:『我應夫法之所可行。』而吏部之長、貳亦曰:『可。』宜其為可無疑也。退而吏出寸紙以告之曰:『不可。』既曰不可矣,宜其為不可無改也,未幾而又出寸紙以告之,曰:『可。』且夫可不可者,有一定之法;而用可不可之法者,無一定之論,何為其然也?吏也。士大夫之始至也,恃法之所可,亦恃吏部長、貳之賢,而不謁之吏,故與長貳面可之,退而問之吏,吏曰:『法不可也。』長、貳無以詰,則亦曰然。士大夫於是不決之法,不請之長貳,而以市於吏。吏曰可也,而勿亟也。伺長、貳之遺忘而畫取其諾,奪而今與,朝然而夕不然,長、貳不知也,朝廷不訶也。吏部之權不歸之吏而誰歸!夫其所以至此,其始也有端,其積也有漸,而其成也植根甚固而不可動搖矣。

  然則曷為端?其病在於忽大體,謹小法而已矣。吏者從其所謹者而中之,並與其所忽者而竊之,此其為不可破也。且朝廷何不思之曰:吾之銓選,果止小謹小法而已,則一吏執筆而有餘也,又焉用擇天下之賢者以為尚書、侍郎也哉?則吾之所以任尚書、侍郎者,殆不止於謹小法而已。是故莫若略小法而責大體,使知小法之有所可否,初無系於大體之利害,則吏部長、貳得以出意而自決之,要以不失夫銓選之大體,而不害夫立法之大意而已。責大體而略小法,則不決於吏,而吏之權漸輕,吏權漸輕然後長、貳之賢者得以有為,而選法可以漸革也。」

  其下篇曰:

  「臣聞吏部這權不異于宰相,亦不異於一吏。夫宰相相之與一吏,不待智者而知其懸絕也。既曰吏部之權不異于宰相,又曰亦不異於一吏者何也?今夫進退朝廷之百官,賢者得以用,而不肖者得以黜,此宰相之權也。注擬州縣之百官,下至於薄尉,而上至於守貳,此吏部之權也。朝廷之百官自大科異等,與夫進士甲科之首者未有不由於吏部也,未有不由於吏部而官者。今日之薄尉未必非他日之宰相,而況今日宰相之所進退者,台閣之所布列者,皆前日之升階揖侍郎者也。故曰吏部之權不異于宰相。

  雖然,吏部之所謂注擬何也?始入官者則得薄尉,自薄尉來者則得令丞。推而上之,至於幕職,由是法也;又上之至於守貳,由是法也。其宜得者則曰應格,其不宜得者則曰不應格。曰應格矣,雖貪者、疲軟者、老耋者、乳臭者、愚無知者、庸無能者皆得之,得者不之愧,與者不之難也。曰不應格矣,雖真賢實能廉潔守志之士,皆不得也。不得者莫之怨,不與者莫之恤也。吏部者曰:彼不愧不怨,吾事畢矣。如募焉,書其役之高下而甲乙之,按其役之遠近而勞逸之,呼一吏而閱之薄,盡矣,此縣令之以止小民之爭也。吏部注擬百官,而寄之以天下之民命,乃亦止於止爭而已矣。故曰亦不異於一吏。今吏部亦有所謂銓量者矣,揖之使書,以觀其能書乎否也;召醫而視之,以探其有疾與否也;贊之使拜,以試其視聽之明暗、筋力之老壯也。曰銓量者,如是而已矣。

  而賢不肖愚智何別焉?昔晉用山濤為吏部尚書,而中外品員多所啟拔。宋以蔡廓為吏部尚書,廓先使人告宰相徐羨之曰:『若得行吏部之職則拜,不然則否。』羨之答雲:『黃、散以下皆委。』廓猶以為失職,遂不拜。蓋古之吏部雖黃門、散騎皆由吏部之較選,是當時之為吏部者,豈亦止取若今所謂應格者而為黃、散哉,抑將止取今所謂銓量者而為黃、散邪?臣願朝廷稍增重尚書之權,使之得以察百官之能否而與奪之。如丞、薄以下,官小而任輕者,固未能人人而察之也。至於縣宰之寄以百里之民者,守貳之寄以一郡之民者,豈不重哉。且天下幾州,一州幾縣,一歲之中居者、待者之外,到部而注擬縣宰者幾人,守貳又幾人,則亦不過三數百而已。

  以一歲三數百之守貳、縣宰,而散之於三百六旬之日月,則一日之注擬者,絕多補寡,亦無幾爾。一歲之間,而不能察三數百人之能否,則其為尚書者亦偶人而已矣。月計之而不粗,歲計之而不精,則其州縣之得人豈不十而五六哉。雖不五六,豈不十而三四哉。以此較彼,不猶愈乎?或曰:尚書之權重則將得以行其私,奈何?是不然,昔陸贄請令台省長官各舉其屬,而德宗疑諸司所舉皆有情故,或受賂者。贄諫之曰:『陛下擇相亦不出臺省長官之中,豈有為長官則不能舉一二屬吏?居宰相則可擇千百具僚,其要在於精擇長吏。』贄之說盡矣。今朝廷百官,孰非宰相進擬者而不疑也;至於吏部長貳之注擬,而獨疑百官,孰非宰相進擬者而不疑也;至於吏部長貳之注擬,而獨疑其私乎?精擇尚書,而假之以與奪之權,使得精擇守貳、縣宰,而無專拘之以文法,庶乎天下不才之吏可以汰,而天下之治猶可以複起也與?」

  紹興三十二年,吏部侍郎淩景夏言:

  「國家設銓選,以聽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著在令甲,所守者法也。今升降於胥吏之手,有所謂例焉。長貳有遷改,郎曹有替移,來者不可複知,去者不能盡告。索例而不獲,雖有強明健敏之才,不復致議;引例而不當,雖有至公盡理之事,不復可伸。貨賂公行,奸弊滋甚。嘗觀漢之公府有辭訟比,尚書有決事比。比之為言,猶今之例。今吏部七司宜置例冊,凡經申請,或堂白,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擬定,而長貳書之於冊,永以為例。每半歲上於尚書省,仍關禦史台。如此則巧吏無所施,而銓敘平允矣。」淳熙元年,參知政事龔茂良言:「法者,公天下而為之者也。例者,因人而立以壞天下之公者也。昔之患在於用例破法,今之患在於因例立法,自例行而法廢矣。故諺稱吏部為『例部』。是則銓政之害,在宋時即已患之,而今日尤甚。所以然者,法可知,而例不可知。吏胥得操其兩可之權,以市於下。世世相傳,而雖以朝廷之力不能拔而去之。」

  甚哉,例之為害也,又豈獨吏部然哉。寇菜公為相,章聖嘗語兩府,欲擇一人為馬步軍指揮使。公方議其事,吏有以文籍進者。公問何書,對曰:「例簿也。」公曰:「朝廷欲用一衙官,尚須檢例邪?安用我輩?壞國政者正由此爾。」

  司馬溫公與呂惠卿論新法于上前,溫公曰:「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之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用例,則胥吏足矣,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惠卿不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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