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蒞戮於社


  《大司寇》:「大軍旅蒞戮於社。」注:「社謂社主在軍者也。」《書·甘誓》:「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於社。」孔字國雲:「天子親征,必載遷廟之祖主及社主行,有功則賞祖主前,示不專也;不用命奔北者,則戮之於社主前。社主陰,陰主殺。親祖嚴社之義也。」

  《記》曰:「社所以神地之道。」意古人以社為陰主,若其司刑殺之柄者,故祭勝國之社則士師為之屍。而王奔之將亡,赦城中囚徒,授兵殺豨,飲其血曰:「有不為新室者,社鬼記之。」

  宋襄公、季平子皆用人於社,而亡曹之夢亦曰:「立於社官。」宰我戰慄之對,有自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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