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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族


  宗盟之列,先同姓而後異姓;喪服之紀,重本屬而輕外親。此必有所受之,不自周人始矣。「克明後德,以親九族。」孔傳以為自高祖至玄孫之親,蓋本之《喪服小記》「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之說,而百世不可易者也。《牧誓》數商之罪,但言「昏棄厥遺王父母弟」,而不及外親;《呂刑》申命有邦,曆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而不言甥舅,古人所謂先後之序從可知矣。故《爾雅》謂于內宗曰「族」,于母妻則曰「黨」。而《昏禮》及《仲尼燕居》「三族」之文,康成並釋為父、子、孫。杜元凱乃謂:「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之同族,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

  然則史官之稱帝堯,舉其疏而遺其親,無乃顛倒之甚乎?且九族之為同姓,經傳之中有明證矣。《春秋·魯成公十五年》:「宋共公卒。」傳曰:「二華,戴族也;司城,莊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共公距戴公九世。而《唐六典·宗正卿》:「掌皇九族之屬籍,以別昭穆之序,紀親疏之別。」「九廟之子孫,其族五十有九。光皇帝一族,景皇帝之族六,元皇帝之族三,高祖之族二十有一,太宗之族十有三,高宗之族六,中宗之族四,睿宗之族五。」此在玄宗之時已有七族,若其曆世滋多,則有不止於九者。而五世親盡,故經文之言族者自九而止也。

  又孔氏《正義》謂高祖、玄孫無相及之理,不知高祖之兄弟與玄孫之兄弟固可以相及,如後魏國子博士李琰之所謂「壽有長短,世有延促,不可得而齊同」者。如宋洪邁《容齋隨筆》言:「嗣濮王士歆,在隆興為從叔祖,在紹熙為曾叔祖,在慶元為高叔祖。」其明證矣,亦何必帝堯之世,高祖、玄孫之族,無一二人同在者乎?疑其不相及而以外戚當之,其亦昧于齊家治國之理矣。

  《路史》曰:「親親,治之始也。」《禮·小記》曰:「親親者,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是所謂九族者也。夫人生則有父,壯則有子,父子與己,此《小宗伯》三族之別也。父者子之祖,因上推之,以及于己之祖;子者父之孫,因下推之,以及于己之孫。此《禮傳》之以三為五也。己之祖,自己子視之,則為曾祖王父;自己孫視之,則為高祖王父。己之孫,自己父視之,則為曾孫;自己祖視之,則為玄孫。故又上推以及己之曾、高,下推以及己之曾、玄,是所謂以五為九也。陳氏《禮書》曰:「己之所親,以一為三;祖孫所親,以五為七。《記》不言者,以父子一體,而言、玄與曾同服,故不辨異之也。服父三年,服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而皆齊衰三月者,不敢以大小功旁親之服加乎至尊。

  故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此所謂上殺。服適子三年,庶子期,適孫期,庶孫大功,則曾孫宜五月,而與玄孫皆緦麻三月者,曾孫服曾祖三月,曾祖報之亦三月。曾祖,尊也,故加齊衰;曾孫,卑也,故服緦麻,此所謂下殺。服祖期,則世叔。宜大功,以其與父一體,故加以期。從世叔則疏矣,加所不及,故服小功。族世叔又疏矣,故服緦麻:此發父而旁殺者也。祖之兄弟小功,曾祖兄弟緦麻,高祖兄弟無服:此發祖而旁殺者也。同父至親,期;同祖為從,大功;同曾祖為再從,小功;同高祖為三從,緦麻:此發兄弟而旁殺者也。父為子期,兄弟之子宜九月,不九月而期者,以其猶子而進之也;從兄弟之子小功,再從兄弟之子緦麻:此發子而旁殺者也。祖為孫大功,兄弟之孫小功,從兄弟之孫緦麻:此發孫而旁殺者也。蓋服有加也,有報也,有降也。祖之齊衰,世叔從子之期,皆加也;曾孫之三月與兄弟之孫五月,皆報也。若夫降有四品,則非五服之正也。觀於九族之訓,如喪考妣之文,而知宗族之名、服紀之數,蓋前乎二帝而有之矣。

  後魏孝文太和中,詔延四廟之子,下逮玄孫之胄。申宗宴於皇信堂,不以爵秩為列,悉序昭穆為次,用家人之禮。此由古聖人睦族之意而推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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