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范仲淹 > 范文正奏議 | 上頁 下頁
奏重定臣僚轉官及差遣體例


  一、今後兩地臣僚,非有勲德善狀,即不得非時進秩。或非次罷免者,仍不以轉官帶職為例。

  一、兩省以上自來四年勘會轉官,今後並具履歷取旨。

  一、舊制:京朝官三周年磨勘,私罪並曾降差遣者四周年,贓罪者五周年。今後内外差遣京朝官無贓私罪者,依舊三周年磨勘。磨勘年限内犯私罪並公罪曾降差遣者四周年,有入已贓罪者五周年。毎遇磨勘,仰審官院先具元犯情理入已不入已因依輕重,並令度磨勘年限内有無勞績及舉主人數,進呈取旨。如經兩度取旨磨勘,各有勞績及有同罪舉主三人以上,又無私過者,即依常例三周年磨勘,更不先取旨。其到闕守候差遣人於指射路分内未有闕以前,並受差遣以後待闕及得替赴任公程月日(水計綱路程),並許通計磨勘。如守候差遣人於元指射合入路分内有闕不就,則將守候差遣半年後月日並假限外及得替赴任公程外住滯日數,並不得理入磨勘之限。

  一、今後京朝官上章陳乞,並於中書審官院求就在京差遣者,(此後各須投狀。)並五周年磨勘。所有前後資考,即許通計。如因省府等處保舉及准條貫差入在京勾當者,依舊三周年磨勘。即不得保舉及選差見任兩地並大兩省以上及省府臺諫官有服紀親屬入在京差遣。

  一、已上差遣京朝官,並陳乞在京勾當。京朝官自降敇以前轉官及一周年者,將來且依舊制年限磨勘一次。其已得在京差遣,未曾勾當,却求外任者,並聽。

  一、今後文武臣僚善政異績,可為衆範,或勸課農耕,厚獲美利,或差鞠獄,累雪寃枉,或在京監當庫務能革大弊,因省得錢物萬數多者,委所屬保明聞奏,量事跡大小,特與改官,不隔磨勘,或陞陟差遣。其幕職、州縣官未該磨勘而有上項勞政者,亦與比類升擢。如保明不實,以上書詐不實論。

  一、朝官轉至員外郎,須自任陞朝官後,有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或清望官共五人同罪保舉,並三周年内無私罪者,方得磨勘。員外郎轉至正郎,須自任員外郎後,有上項官五人同罪保舉,並三周年内無私罪,方得磨勘。已上如舉主不足,五周年無公私過犯者,亦與磨勘。郎中轉少卿監,亦依此施行。少卿監轉大卿監,並轉諫議大夫,並取聖選指揮。

  一、今後京朝官、幕職、州縣官到審官院、流内銓差注日,仰銓院體量,如有事狀猥濫、老疾愚昧之人,不稱事任,並别取旨。本司不舉,仰御史臺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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