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范仲淹 > 范文正奏議 | 上頁 下頁 |
| 奏乞下審官院等處應官員陳訴定奪進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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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竊見京朝官、使臣、選人等進狀,或理會勞績,或訴說過犯,或陳乞差遣,其事理分明,可行可罷者,則朝廷便有指揮。内中書、樞密院未見根原文字,及恐審官、三班院、流内銓别有條例,難便與奪者,多批送逐司。其逐司為見批送文字,别無與奪,便不施行,號為“送煞。”以此官員、使臣三五度進狀,不能結絶,轉成住滯。臣欲乞特降聖旨,今後京朝官、使臣、選人等進狀,理會勞績,訴雪過犯,陳乞差遣,朝廷未有與奪指揮,只批送審官、三班院、流内銓者,仰逐司主判子細看詳,如内有合施行者,即與勘會,具條例情理定奪進呈,送中書、樞密院再行相度,别取進止。如不可施行,亦仰逐司告諭本人知悉。所貴逐司主判各揚其職,事無漏落,亦免官員、使臣、選人等重疊進狀,紊煩聖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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