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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功名第二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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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之法,考其所積也。天道積聚眾精以為光;聖人積聚眾善以為功;故日月之明,非一精之光也;聖人致太平,非一善之功也。明所從生,不可為源,善所從出,不可為端,量勢立權,因事制義。故聖人之為天下興利也,其猶春氣之生草也,各因其生小大,而量其多少;其為天下除害也,若川瀆之寫於海也,各順其勢傾側,而制於南北;故異孔而同歸,殊施而鈞德,其趣於興利除害,一也。是以興利之要,在於致之,不在於多少;除害之要,在於去之,不在於南北。考績絀陟,計事除廢,有益者謂之公,無益者謂之煩,攬名責實,不得虛言,有功者賞,有罪者罰,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不能致功,雖有賢名,不予之賞,官職不廢,雖有愚名,不加之罰,賞罰用於實,不用於名,賢愚在於質,不在於文,故是非不能混,喜怒不能傾,奸軌不能弄,萬物各得其冥,則百官勸職,爭進其功。 考試之法:大者緩,小者急;貴者舒,而賤者促。諸侯月試其國,州伯時試其部,四試而一考,天子歲試天下,三試而一考,前後三考而絀陟,命之曰計。 考試之法,合其爵祿,並其秩,積其日,陳其實,計功量罪,以多除少,以名定實,先內弟之,其先比二三分,以為上中下,以考進退,然後外集,通名曰進退,增減多少,有率為弟,九分三三列之,亦有上中下,以一為最,五為中,九為殿,有餘歸之於中,中而上者有得,中而下者有負,得少者,以一益之,至於四,負多者,以四減之,至於一,皆逆行,三四十二,而成于計,得滿計者絀陟之,次次每計,各逐其弟,以通來數,初次再計,次次四計,各不失故弟,而亦滿計絀陟之。 初次再計,謂上弟二也,次次四計,謂上弟三也,九年為一弟,二得九,並去其六,為置三弟,六六得等,為置二,並中者得三,盡去之,並三三計,得六,並得一計,得六,此為四計也。絀者亦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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