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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蜀川安危事三條


  一、

  臣伏見四月三十日敕廢同昌軍,蜀川百姓每見免五十萬丁運糧,實大蘇息。然松茂等州諸羌首領,二十年來利得此軍財帛糧餉,以富己潤屋,今一旦停廢,失其大利,必是勾引生羌,詐作警固,以恐動茂、翼等州,複使國家徵兵鎮守。若松、茂等州無好都督,則此詐必行,旦夕警固必有發者。一發已後,警動蜀州。朝廷不知,徵兵赴救,兵至賊散,靡弊更甚。伏乞選擇茂州都督,嚴加斥堠,乃命禦史一人,專在按察,若有詐妄,即錄奏稱,加法以懲其奸。庶可久長安帖;不然受其弊。

  二、

  蜀中運糧既停,百姓更無重役。至於租庸,合富府庫。今諸州逃走戶,有三萬餘在蓬、渠、果、合、遂等州山林之中,不屬州縣。土豪大族,阿隱相容。征斂驅役,皆入國用。其中游手惰業亡命之徒,結為光火大賊。依憑林險,巢穴其中。若以甲兵捕之,則鳥散山谷。如州縣怠慢,則劫殺公行。比來訪問,有人說逃在其中者,攻城劫縣,徒眾日多。誠可特降嚴加敕令州縣長官與使人設法大招此戶,則劫賊徒党,自然除殄。其三萬戶租賦,即可富國。若縱而不括,以養賊徒,蜀州大弊,必是未息。天恩允此請,乞作條例括法。

  三、

  蜀中諸州百姓所以逃亡者,實緣官人貪暴,不奉國法。典吏游容,因此親漁。剝奪既深,人不堪命。百姓失業,因即逃亡。兇險之徒,聚為劫賊。今國家若不清官人,雖殺獲賊終無益。天恩前使右丞宋爽按察蜀州者,乞早發遣,除屏貪賊,則公私俱甯,國用可富。若官人未清,劫賊之徒,必是未息。以前劍南蠹弊如斯,即日聖恩停軍息役。若官人清正,劫賊剪除,百姓安寧,實堪富國。惟乞早降使按察。謹狀。聖曆元年五月十四日,通直郎行右拾遺陳子昂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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