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陳寅恪 > 元白詩箋證稿 | 上頁 下頁 |
| 七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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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茫茫 此篇小序云: 懲厚葬也。 考《唐會要》卷三八《葬》門略云: 元和三年五月京兆尹鄭元修奏,王公士庶喪葬節制,其兇器悉請以瓦木為之。是時厚葬成俗久矣,雖詔命頒下,事竟不行。 寅恪按:元修之奏上於元和三年,即在樂天賦《新樂府》之前一年,當時士庶習於厚葬之風,此足為證矣。又《白氏長慶集》卷四八第六六目《禁厚葬》略云: 國朝參古今之儀,制喪葬之紀,尊卑豐約,煥然有章,今則郁而不行於天下者久矣。況多藏必辱于死者,厚費有害于生人。習不知非,浸而成俗。陛下欲革其弊,則宜振舉國章,申明喪紀。移風革俗,其在茲乎? 則樂天於當時民間厚葬之弊俗,久具匡革之志。此篇之作,實仍本其數年前構《策林》時之旨意也。或疑篇中既以「秦始驪山」「漢文霸陵」為說,似是專指山陵而言。然樂天《新樂府》中凡所諷論,率以見事為主。其有賦詠前朝故事者,亦多與時事有關。如《胡旋女》篇中有「五十年來制不禁」之句,《上陽白髮人》有「入時十六今六十」之句等,皆其例也。故此篇自不應遠刺代宗或其以前之山陵,而樂天所得聞知者,則德宗順宗崇豐二陵,又未見有過奢之制度。是知此篇只可視為泛說,方能有當也。至於秦始漢文之得失,亦不過言喪葬儉侈利弊者所習用之比照耳,未可據以疑及此篇之旨意也。今戈本《貞觀政要》卷六《論儉約》篇略云: 貞觀十一年詔曰,闔閭違禮,珠玉為鳧雁。始皇無度,水銀為江海。季孫擅魯,斂以璵璠。桓魋專宋,葬以石槨。莫不因多藏以速禍,由有利而招辱。其王公以下,爰及黎庶,自今以後,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縣官明加檢察,隨狀科罪。在京五品以上,及勳戚家,仍錄奏聞。 太宗之詔,旨在懲革臣民厚葬之俗,而亦以秦始皇帝為言,是可與樂天此篇相參證。又此條本載在《貞觀政要·論慎終》篇中(見戈氏原注),當為樂天作《七德舞》尋扯材料時所及見,或亦與此篇之作有關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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