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達書庫 > 陳寅恪 > 元白詩箋證稿 | 上頁 下頁 |
| 六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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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山道 此題公垂倡之,元白和之,以言回鶻馬價事為主。蓋此乃唐代在和平時期與外族交涉,最重要之財政問題也。拙著《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下篇《論外患與內政之關係》已詳言之,茲只就元白二詩略為釋證如下: 元詩云: 臣聞—— 平時七十萬匹馬,關中不省聞嘶譟。 四十八監選龍媒,時貢天庭付良造。 如今坰野十無一,盡在飛龍相踐暴。 《新唐書》卷五〇《兵志》云: 又以尚乘掌天子之禦,左右六閑,一曰飛黃,二曰吉良,三曰龍媒,四曰騊駼,五曰駃騠,六曰天苑,總十有二閑。為二廐,一曰祥麟,二曰鳳苑,以系飼之,其後禁中又增置飛龍廐。初用太僕少卿張萬歲領群牧,自貞觀至麟德四十年間,馬七十萬六千,置八坊,岐邠涇寧間地廣千里,一曰保樂,二曰甘露,三曰南普閏,四曰北普閏,五曰岐陽,六曰太平,七曰宜祿,八曰安定。八坊之田千二百三十頃,募民耕之,以給芻秣。八坊之馬為四十八監,而馬多地狹不能容。又析八監,列布河西豐曠之野。 寅恪按:關於唐代馬政,資料頗不少,茲不遑多引,僅取歐公所述,亦足以釋元詩矣。 元詩又云: 綽立花磚鵷鳳行,雨露恩波幾時報。 寅恪按:此所謂花磚,即《國史補·下》所云: 禦史故事,大朝會則監察押班,常參則殿中知班,入閣則侍御史監奏。蓋含元殿最遠,用八品。宣政其次,用七品。紫宸最近,用六品。殿中得立五花磚,綠衣用紫案褥之類,號為七貴。 者,是也。 白詩云: 紇邏敦肥水泉好。 寅恪按:紇邏敦一詞不易解,疑「紇邏」為Kara之譯音,即玄黑或青色之義(見Radloff《突厥方言字典》第二冊第一百三十二頁)。「敦」為Tunā之對音簡譯,即草地之意(見同書第三冊一四四〇頁)。豈「紇邏敦」者,青草之義耶?若取「草盡泉枯馬病羸」句之以草水並舉者,與此句相較,似可證成此說也。然歟否歟?姑記所疑,以求博雅君子之教正。 又《敦煌掇瑣·上輯》卷一三(巴黎圖書館伯希和號二五五三)昭君出塞變文(羽田亨《敦煌遺書》第一集亦載此文)有云: 原夏南地持白□ □□搜骨利幹 邊草叱沙紇邏分 陰圾愛長席箕□(此週一良先生舉以見告者) 寅恪按:變文此節既有殘闕,複多胡語,殊難強釋。但骨利幹為鐵勒之一種,「地出名馬」「草多百合」(見《唐會要》卷一〇〇「骨利幹國」條,並參《通典》卷二〇〇《邊防典》卷一六「骨利幹」條,《舊唐書》卷一九九下《鐵勒傳》及《新唐書》卷二一七下《回鶻傳附骨利幹傳》等)。變文中「□□搜骨利幹」句指馬言。骨利幹與馬有關,自不待論。「邊草叱沙紇邏分」句指草言。據《元和姓纂》《上聲九麌宇文·下》(參《新唐書》卷七一下《宰相世系表》「宇文氏」條及《通志》卷二九《氏族略·伍》「宇文氏」條等)云: 出本遼東南單于之後,或雲以系炎帝。神農有嘗草之功,俗呼草為俟汾,音轉為宇文。 及《北史》卷九八《高車傳》(《魏書》卷一〇三《高車傳》同)略云: 又有十二姓,九日俟分氏(今通行本《通典》卷一八五《邊防典》卷一三《高車傳》「俟分氏」作「俟斤氏」,殊誤)。 是俟汾乃草之胡名,與俟分同為一語。頗疑宇文周之先本為高車種俟分部,後詭稱出於鮮卑貴種宇文部,因而附會神農嘗百草之神話也。此點軼出本書範圍,茲不詳論。所可注意者,《新唐書》以「骨利幹」附於其同種回鶻之後,且明言回鶻為高車苗裔。然則「紇邏分」者,殆即紇邏草之義,豈所謂「草多百合」之「百合」耶?取證迂遠,聊備一說,附記於此,以俟更考。 白詩又云: 飛龍但印骨與皮。 寅恪按:《唐會要》卷七二「諸監馬」條云: 至二歲起脊量強弱,漸以飛字印印右膊。細馬次馬,俱以龍形印印項左。送尚乘者,於尾側依左右閑印以三花。其餘雜馬,齒上乘者,以風字印左膊,以飛字印左髀。經印之後,簡習別所者,各以新入處監名印印左頰。 同書同卷「諸蕃馬印」條略云: 回鶻馬印。 可以解釋此句也。 白詩又云: 五十匹縑易一匹,縑去馬來無了日。養無所用去非宜,每歲死傷十六七。 《白氏長慶集》卷四〇《翰林制誥》卷四《與回鶻可汗書》云: 達覽將軍等至省表,其馬數共六千五百匹。據所到印馬都二萬匹,都計馬價絹五十萬匹。緣近歲以來,或有水旱,軍國之用不免闕供。今數內且方圓支二十五萬匹,分付達覽將軍,便令歸國,仍遣中使送至界首。雖都數未得盡足,然來使且免稽留,貴副所須,當悉此意。頃者所約馬數,蓋欲事可久長。何者,付絹少,則彼意不充。納馬多,則此力致歉。馬數漸廣,則欠價漸多。以斯商量,宜有定約。彼此為便,理甚昭然。 《舊唐書》卷一九五《回鶻傳》(參《新唐書》卷二一七上《回鶻傳》)略云: 回鶻恃功,自乾元之後,屢遣使以馬和市繒帛。仍歲來市,以馬一匹易絹四十匹(新傳絹作縑),動至數萬馬。其使候遣,繼留於鴻臚非一。蕃得帛無厭,我得馬無用,朝廷甚苦之。 同書卷一二七《源休傳》(《新唐書》卷二一七上《回鶻傳》同)略云: 可汗使謂休曰,所欠吾馬直絹一百八十萬疋,當速歸之。 寅恪按:《舊唐書·回鶻傳》書馬價之絲織品為絹,樂天所草《與回鶻可汗書》亦作絹,但《新唐書·回鶻傳》及此詩則俱作縑。《白氏長慶集·與回鶻可汗書》乃當時之公文,而此詩亦直述當時之實事,何以有絹、縑之不同,似甚不可解。考縑之為絲織品,其質不及絹之精美,即古詩「上山采蘼蕪」篇所謂「新人工織縑,故人工織素(素即絹)。將縑來比素,新人不如故」者。或者馬一匹直絹四十匹,直縑遂五十匹歟?至新傳之改易舊文,以絹為縑則未詳其故。又樂天所草《與回鶻可汗書》中尤有可論者,據舊傳言,馬一匹易絹四十匹,若依唐朝以二十五萬匹絹充六千五百匹馬價計之,則約為四十匹絹易一馬,與舊傳言者頗合。若依回鶻印馬二萬匹而索價絹五十萬匹計之,則每匹馬唯易二十五匹絹,與舊傳所言者相差甚遠。此種數值之差異,若以索價付值之不同釋之,既決為不可能。若以時代之先後釋之,則實物之交易,似亦不應前後相差如此。頗疑回鶻每以多馬賤價傾售,唐室則減其馬數而依定值付價,然亦未敢確言也。 白詩又云: 縑絲不足女工苦,疏織短截充匹數。 藕絲蛛網三丈餘,回鶻訴稱無用處。 《舊唐書》卷四八《食貨志·上》(《通典》卷六《食貨典·賦稅下》同)云: 先是開元八年正月敕,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須准。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任土作貢,防源斯在,而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至有五丈為匹者,理甚不然。闊一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立樣之時,亦載此數。若求兩而加尺,甚朝四而暮三。宜令有司簡閱,有踰於比年常例,丈尺過多,奏聞。 寅恪按:唐制絲織品之法定標準為闊一尺八寸,長四丈,而付回鶻馬價者,僅長三丈餘,此即所謂「短截」也。其品質之好惡,應以官頒之樣為式,而付回鶻馬價者,則如藕絲蛛網,此即所謂「疏織」也。其惡濫至此,宜回鶻之訴稱無用處矣。觀于唐回馬價問題,彼此俱以貪詐行之,既無益,複可笑。樂天此篇誠足為後世言國交者之鑒戒也。又史籍所載,只言回鶻之貪,不及唐家之詐,樂天此篇則並言之。是此篇在《新樂府》五十首中,雖非文學上乘,然可補舊史之闕,實為極佳之史料也。 白詩又云: 咸安公主號可敦。 寅恪按:咸安公主即德宗女燕國襄穆公主,下嫁回鶻武義成功可汗者。其始末見《新唐書》卷八三《諸公主傳》、《新唐書》卷二一七上《回鶻傳·上》,不須備引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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