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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殺薄昭論


  古人謂忠孝不兩全,恩義有相奪,非至論也。忠孝,恩義,一理也。不忠則非孝,無恩則無義,並行而不相悖。故或捐親以盡節,或舍君而全孝,惟所當而已。

  唐李衛公以為:漢文誅薄昭,斷則明矣,義則未安。司馬溫公以為: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親疏如一,無所不行。皆執一之論,未盡於義也。義既未安,則非明也。有所不行,不害其為公器也。不得於義,則非恩之正。害恩之正,則不得為義。

  使薄昭盜長陵土,則太后雖不食而死,昭不可不誅也。其殺漢使,為類亦有異焉。若昭有罪,命使往治,昭執而殺之,太后之心可傷也,昭不可赦也。後若必害其生,則存昭以全後可也。或與忿爭而殺之,則貸昭以慰母心可也。此之謂能權。蓋先王之制也,八議設而後重輕得其宜,義豈有屈乎?法主於義,義當而謂之屈法,不知法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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