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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回 怡制軍巧結臺灣獄 徐總督力捍廣州城(1)


  卻說閩浙總督怡良,本是達、姚二人的頂頭上司,只回軍務倥傯,朝廷許他專折奏事,達、姚遂把始末戰事,直接政府,閩督中不過照例申詳,多未與議,因此怡良亦心存芥蒂。此次奉旨查辦,大權在手,樂得發些虎威,聊泄前恨。外不能禦侮,內卻偏要擺威,令人可惱!到了臺灣,騶從雜遝,儀仗森嚴,台中百姓,聞得怡制台為辦案而來,料與達鎮台、姚道台一方面,有些委屈,途中先攔輿鼓噪,爭說達、姚二官員的好處,制台大人,不必查究。達洪阿得了此信,連忙親往馳諭,百姓們才漸漸解散。

  怡制台一入行轅,門外又有一片鬧聲,經巡捕來報,外面的百姓,每人各執香一炷,闖入行轅來了。怡良問為何事?巡捕答稱,百姓口中,無非為達鎮台、姚道台伸冤。此時達、姚二人,見過怡制台,已自回署,怡良忙著人傳見。不一時,達、姚俱到,百姓分開兩旁,讓兩人入轅。怡良此時,只得裝出謙恭模樣,起身相迎,與兩人行過了禮,隨說:「兩位統是好官,所以百姓這般愛戴。現仍勞兩位勸慰百姓,禁止喧鬧,兄弟自然與二位伸冤。」

  達、姚二人忙稟道:「大帥公事公辦,卑職等自知無狀,難道為了百姓,便失朝廷賞罰麼?」

  正答議間,外面的喧聲,越加鬧熱。怡良忙道:「二位且出去勸解百姓,再好商量。」

  達、姚二人,只好奉命出來,婉言撫慰。眾百姓道:「制台大人,既已到此,何不出來坐堂,小百姓等好親上呈訴。」

  達姚二人,乃再請怡制台坐出堂去,曉諭百姓。怡良沒法,親自出堂,見外面有無數百姓,執著香,黑壓壓的跪了一地。前列的首頂呈詞,由巡捕攜去,呈與怡良。怡良大略一瞧,便道:「本憲此來,原是與達鎮、姚道伸冤,汝等百姓,好好靜候,千萬不要喧嘩。」

  眾百姓尚是不信,又經達姚二人,再三勸慰,百姓方才出去。

  怡良又邀達、姚二人入內,便道:「二位的政聲,兄弟統已知悉,但上意恐有誤撫議,所以遣兄弟前來。」

  一面取出密旨,交與二人閱看,內有「此案如稍有隱飾,致朕賞罰不公,必誤撫局,將來朕別經察出,試問怡良當得何罪」等語。煬灶蔽聰,前後多自相矛盾。兩人閱過上諭,便道:「卑職等的隱情,已蒙大帥明察,甚是感德不忘,現只請大帥鈞示便了!」

  怡良道:「現在英人索交俘虜,台中擒住的英人,已多半殺卻,哪裡還交付得出?兄弟前時曾有公文寄達兩位,叫兩位不要殺戮洋人,兩位竟將他殺死一大半,所以今日有這種交涉。」

  達洪阿道:「這是奉旨照辦,並非卑鎮敢違鈞命。」

  怡良道:「君要臣死,不得不死。專制時代的讕語。現在撫議已成,為了索交俘虜一事,弄得皇上為難,做臣子們也過意不去。為兩位計,只好自己請罪,供稱:『兩次洋船破損,一系遭風擊碎,一系被風擱沉,實無兵勇接仗等事。前次交出白人數十名,乃是台中救起的難民,此外已盡逐波臣,無處尋覓。』照此說來,政府可以藉詞答覆,免得交涉棘手了。」

  【計策恰好,只難為了達、姚。】

  達洪阿不禁氣忿道:「據大帥鈞意,飭卑鎮等無故認罪,事到其間,卑鎮等也不妨曲認。但一經認實,豈非將前次奏報戰仗,反成謊語?欺君罔上,罪很重大,這卻怎麼處?」

  怡良道:「這倒不妨,兄弟當為二位轉圜。」

  遂提筆寫道:「此事在未經就撫以前,各視其力所能為。該鎮、道志切同仇,理直氣壯,即辦理過當,尚屬激於義憤。」

  寫到此處,又停了筆,指示兩人道:「照這般說,兩位便不致犯成大罪,就使稍受委屈,將來再由兄弟替你洗刷,仍好復原。這是為皇上解圍,外面不得不把二位加罪,暗中卻自有轉圜餘地。兄弟准作保人,請兩位放心!」

  【如此做作,可謂苦心孤詣。】

  達、姚二人,沒奈何照辦。

  怡良就將寫好數語,委文牘員添了首尾,並附入達、姚供狀,馳驛奏聞。道光帝一併瞧閱,見怡良奏中,末數語,乃是:「一意鋪張,致為藉口指摘,咎有應得」三語。【總不肯放過。】遂密逮達、姚二人入都,交刑部會同軍機大臣審訊。【隱瞞百姓,陽謝英人,苦極苦極!】

  道光帝自己思想,無故將好人加罪,究竟過意不去,刑部等的定讞,也是不甚加重,遂由道光帝降旨道:

  該革員等呈遞親供,朕詳加披閱,達洪阿等原奏,僅據各屬文武士民稟報,並未親自訪查,率行入奏,有應得之罪。姑念在台有年,於該處南北兩路匪徒,疊次滋擾,均迅速蕆事,不煩內地兵丁,尚有微勞足錄。達洪阿、姚瑩,著加恩免其治罪!業已革職,應毋庸議!欽此。

  臺灣的交涉,經這麼一辦,英人算無異言。這是怡制台的功勞。奈自洋人得勢後,氣焰日盛一日,法、美各國,先時嘗願作調人,江寧和約,不得與聞,免不得從旁譏議;況且中國的敗象,已見一斑,自然乘勢染指。是時欽差大臣伊裡布赴粵,與英使濮鼎查,開議通商章程,尚未告成,伊已病歿。清廷命兩江總督耆英,繼了後任,訂定通商章程十五條。自此英人知會各國,須就彼掛號,方可進出商船,輸納貨稅。法、美各商,以本國素未英屬,不肯仰英人鼻息,遂直接遣使至粵,請援例通商。

  耆英不能拒,奏請許法、美互市,朝旨批准,隨于道光二十四年,與美使柯身,協定中美商約三十四款,又與法使拉萼尼,協定中法商約三十五款,大旨仿照英例。惟約中有「利益均沾」四字,最關緊要。耆英莫名其妙,竟令他四字加入,添了後來無數糾葛,又上法、美的當。這且待後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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