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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回 日公使保留眾罪犯 靳總理會敘兩親翁(1)


  卻說徐總統迭下命令,黜免段系,至通緝罪魁以後,已與段系不留情面,遂又陸續下令,罷免湖南督軍,兼長江上游總司令吳光新職,並將長江上游總司令一缺,飭令裁撤,所有吳光新舊轄軍隊,由王占元妥為收束,借節軍費。同日,又褫奪吳炳湘原官,及勳位勳章,說他党附徐樹錚等,不知遠嫌,有背職務,雖經免職,未足蔽辜,應褫奪陸軍中將原官,暨勳位勳章,以示懲儆云云。過了數天,已是八月三日,複由徐總統下令,解散安福俱樂部,令雲:

  政黨為共和國家之通例,約法許集會結社之自由。安福俱樂部,具有政黨性質,自為法律所不禁。近年以來,迭據各省地方團體,函電紛陳,曆舉該部營私誤國,請予解散。政府以為黨見各有不同,自可毋庸深究。乃此次徐樹錚、曾毓雋等,稱兵構亂,所有參預密謀,籌濟餉項,皆為該部主要黨員。觀其輕弄國兵,喋血畿甸,肆行無忌,但徇一黨之私,雖荼毒生靈,貽禍國家,亦若有所不恤。是該部實為構亂機關,已屬逾越法律範圍,斷不能容其仍行存在。著京師衛戍總司令,步軍統領,京師警察廳,即將該部機關,實行解散。除已有令拿辦諸人外,其餘該部黨員,苟非確有附亂證據者,概予免究。

  其各省區,如設有該部支部者,並著各該省區地方長官,轉飭一律解散。此令。

  再進一步的辦法,就是撤換王揖唐了。徐總統不遽下令,但使國務院電致江蘇,將王揖唐的議和代表,即日撤銷,改派江蘇督軍李純,為南北議和全權總代表,與廣東軍政府接洽和議。李純本與王揖唐有嫌,遂有一篇彈劾王揖唐文,電達中央。徐總統乃申令道:

  據江蘇督軍李純電呈:「王揖唐遣派黨徒,攜帶金錢,勾煽江蘇軍警及緝私各營。並收買會匪,攜帶危險物,散佈揚州、鎮江省城一帶,以圖擾亂,均有確鑿證據,請拿交法庭懲辦」等語。王揖唐經派充總代表職務,至為重要,乃竟勾煽軍警,多方圖亂,實屬大幹法紀,除已由國務院撤銷總代表外,著即褫奪軍官,暨所得勳位勳章,由京外各軍民長官,飭屬一體嚴緝務獲,依法懲辦。

  此令。

  王揖唐寓居滬上,距京甚遠,不比那小徐等人,留住京師,一時不能遠颺,權避日本使館中。所以命令雖下,一體嚴緝,他卻四通八達,無地不可容身;就使仍居上海租界內,亦為中國官吏勢力所不能達到的地點,怕甚麼國家通緝呢?這叫法外自由。但徐總統承認曹、吳要求,除新舊國會未見解散明文外,餘已一律照辦。更因段派中尚有數人為曹、吳所指劾,因複連下二令道:

  前以安福俱樂部為擾亂機關,業有令實行解散,所有籍隸該俱樂部之方樞、光雲錦、康士鐸、鄭蒐瞻、臧蔭松、張宣,或多方勾煽,贊助奸謀,或淆亂是非,潛圖不逞,均屬附亂有據,著分別褫奪官職勳章,一律嚴緝,務獲懲辦。其餘該部黨員,均查照前令,免予深究,務各濯磨砥礪,咸與維新。此令。

  邊防軍第一師師長曲同豐,第三師師長陳文運,陸軍第九師師長魏宗瀚,第十五師師長劉詢,謙威將軍張樹元,于此次徐樹錚稱兵近畿,甘心助亂,以致士卒傷亡,生靈塗炭,均屬罪有應得。曲同豐、陳文運、魏宗瀚、劉詢、張樹元,著即褫奪軍官軍職暨所得勳位勳章,交陸軍部依法懲辦,以伸軍紀。此令。

  令申所布,徒有具文,各犯官統聞風避去,近走津門,遠赴滬瀆,津、滬均有外國租界,非中國法律所能及,鴻飛冥冥,弋人何篡?外人譏中國為紙糊章程國,端的是不謬呢。章程國尚有章程,現今中國朝令暮更,並章程國三字,尚有愧辭。惟曹、吳所最痛恨的乃是小徐,小徐與段芝貴、曾毓雋等匿居日本使館,曹、吳必欲外人交出,按法懲辦,因即迭呈徐總統請與日使館嚴重交涉。徐總統申飭外交部照會外交團,索交禍魁徐樹錚等十人。當經英、法、美三國公使分別複稱引渡罪魁事,引渡二字系含有交出意義,語本《日本法典》。各使曾開會商議,意見不同,結果由各使自複,但稱:「本國使館,並未收納此項人等」云云。外交部乃直致文日本使館,問他有無收留?日本公使竟據實答覆,略雲:

  徐樹錚、曾毓雋、段芝貴、丁士源、朱深、王郅隆、梁鴻志、姚震、姚國楨等九人,鹹來本使館懇求保護。本公使鑒於國際上之通義,及中國幾多往例,以為事情不得已而予以承認,決定對於此等諸氏,加以保護。刻將此等諸氏,悉收容公使護衛隊營內,並嚴重戒告,在收容所內,萬不得再干預一切政治,且斷絕與外部之交通。茲本使特通告于貴代理總長之前。此時外交總長陸徵祥稱病請假,由顏惠慶署理。本使此次之措置,超越政治上之趣旨,即此等諸氏所受之保護,決非基於附屬政派之如何,而予以特別待遇,恰以該氏等不屬￿政派之故,是以本使館不得拒絕收容。本使並信貴部對於此等衷意,必有所諒解也。八月九日。

  外交部接到日使複文,又致書日使,與他辯論。略雲:

  敝國政府,不能承認貴使本月九日通告之件,至為抱歉。刻敝國政府,正從事調查各罪犯之罪狀,一俟竣事,即將其犯罪證據,通知貴使,請求引渡,並希望貴使勿令諸犯逃逸,或遷移他處藏匿為荷。

  日使得書,隔了數日,又複詞拒絕道:

  貴總長答覆敝使,本月九日,關於收容徐樹錚等於帝國使署兵營之通告回文,業已領悉。據稱:「貴國政府,不能承認敝使上次通告之件,且將以根據法律之罪狀,通知敝使」云云。惟貴國大總統頒發捕拿該犯等之命令,系以政治為根據,故敝使署即視為政治犯,而容納保護之。

  敝使並聲明無論彼等將受何等刑事罪名之控訴,敝使不能承認貴總長所請,將彼等引渡也。

  自經日使兩番拒絕,徐總統亦無可奈何。就使曹、吳恨煞小徐,也不能親到東交民巷中把他拿來,只好忍氣吞聲,暫從擱置。惟直、奉兩派,既並力推倒段系,自然格外親昵。當由兩派軍官,代為曹、張作撮合山,聯為婚媾。張有庶子,為第二姨太太所生,曹有庶女,亦為第二姨太太所出,年均幼稚,好似一對金童玉女,先後下凡,特為兩豪家隱綰紅絲。後來張家行聘,曹家受聘,兩造禮儀,非常華麗,比那帝王時代的王侯,還要加倍,中外報紙,傳為豔聞,這且無容絮述。

  且看後來何如?

  第三師師長吳佩孚,因時局糾紛,連年未定,特欲公諸國民,擬開國民大會,解決時局,草定大綱八條,臚列如下:

  (一)定名。為國民大會。
  (二)性質。由國民自行招集,不得用官署監督,以免官僚政客操縱把持。
  (三)宗旨。取國民自決主義,凡統一善後,及制定憲法,與修正選舉方法及一切重大問題,均由國民解決,地方不得藉口破壞。
  (四)會員。由全國各縣農工商會各會各舉一人,為初選所舉之人,不必以各本會為限。如無工商會,寧缺勿濫。再出全省合選五分之一,為複選。俟各省複選完竣,齊集天津或上海,成立開會。
  (五)監督。由省縣農工商學各會長,互相監督,官府不得干涉。
  (六)事務所。先由各省農工商學總會公同組織,為該省總事務所,再由總事務所電知各縣農工商學各會,克日成立各縣事務所。辦事細則,由該所自訂。
  (七)經費。由各省縣自由經費項下開支。
  (八)期限。以三個月內成立,開會限六個月,將第三條所列諸項,議決公佈,即行閉會。並主張將南北新舊國會,一律取消,南北議和代表,一律裁撤。所有歷年一切糾紛,均由國民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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