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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回 忍簽約喪權辱國 倡改制立會籌安(1)


  卻說日本政府,因中國未肯承認全案,竟用出最後手段,脅迫袁政府。自陸總長提交最後答覆後,日本下動員令,宣言關東戒嚴。駐紮山東、奉天的日兵,預備開戰,渤海口外的日艦,亦預備進行,各埠日商,紛紛回國,似乎即日決裂,各國公使,亦多至外交部署中,探聽消息,勸政府和平解決,幸勿開戰。強國總幫助強國。袁總統卻也為難,惟面上猶持一種鎮靜態度。總教皇帝做得成,餘事固無容過慮。五月六日,由日使派人到外交部,提出一種警告書,內言非完全承認日本修正案,決提交最後通牒。袁政府不能決答,當於是日夜間,遣曹次長汝霖,用個人名義,訪會日使,商議交涉,又承認了好幾款。日置益不允。俟曹汝霖回署後,即於次日下午,由日置益帶同館員,至外交部迎賓館,晤見陸曹兩人,親遞最後通牒。牒文寫著:

  今回帝國政府,與中國政府所以開始交涉之故,一則欲謀因日德戰爭所發生時局之善後辦法,一則欲解決有害中日兩國親交原因之各種問題,冀鞏固中日兩國友好關係之基礎,以確保東亞永遠之和平起見,于本年一月向中國政府交出提案,開誠佈公,與中國政府會議,至於今日,實有二十五回之多。其間帝國政府,始終以妥協之精神,解釋日本提案之要旨,即中國政府之主張,亦不論巨細,傾聽無遺。何時傾聽,我未之見。其欲力圖解決此提案于圓滿和平之間,自信實無餘蘊。自信已深,何肯退讓?其交涉全部之討論,於第二十四次會議,即上月十七日,已大致告竣。

  帝國政府統觀交涉之全部,參酌中國政府議論之點,對於最初提出之原案,加以多大讓步之修正,於同月二十六日,更提出修正案於中國政府,求其同意。同時且聲明中國政府對於該案如表同意,日本政府即以因多大犧牲而得之膠州灣一帶之地,于適當機會附以公正至當之條件,以交還於中國政府。五月一日,中國政府對於日本政府修正案之答覆,實與帝國政府之預期全然相反。且中國政府對於該案,不但毫未加以誠意之研究,且將日本政府交還膠州灣之苦衷與好意,亦未嘗一為顧及。查膠州灣為東亞商業上軍事上之一要地,日本帝國,因取得該地,所費之血與財,自屬不少。

  既為日本取得之後,毫無交還中國之義務。然為將來兩國國交親善起見,竟擬以之交還中國。何其客氣?而中國政府不加考察,且不諒帝國政府之苦心,實屬遺憾。中國政府,不但不顧帝國政府關於交還膠州灣之情誼,且對於帝國政府之修正案,于答覆時要求將膠州灣無條件交還,並以日德戰爭之際,日本國於膠州灣用兵所生之結果,與不可避之各種損害,要求日本擔任賠償之責,其他關係於膠州灣地方,又提出數項要求,且聲明有權加入日德講和會議。明知如膠州灣無條件之交還,及日本擔負因日德戰爭所生不可避之損害賠償,均為日本所不能容忍之要求,而故為要求。

  且明言該案為中國政府最後之決答,因日本不能容認此等之要求,則關於其他各項,即使如何妥商協定,終亦不覺有何等之意味,其結果此次中國政府之答覆,于全體全為空漠無意義。且查中國政府對於帝國政府修正案中,其他條項之回答,如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就地理上政治上商工利害上,皆與帝國有特別關係,為中外所共認。此種關係,因帝國政府經過前後二次之戰爭,更為深切。然中國政府,輕視此種事實,不尊重帝國在該地方之地位,即帝國政府,以互讓精神,照中國政府代表所言明之事,而擬出之條項,中國政府之答覆,又任意改竄,使代表者之陳述,成為一篇空言,或此方則許,而彼方則否,致不能認中國當局者之有信義與誠意。【此段直是訓令。】

  至關於顧問之件,學校病院用地之件,兵器及兵器廠之件,與南方鐵道之件,帝國政府之修正案,或以關係外國之同意為條件,或只以中國政府代表者之言明,存於記錄,與中國主權與條約,並無何等之抵觸。然中國政府之答覆,惟以與主權條約有關係,而不應帝國政府之希望。帝國政府,因鑒於中國政府如此之態度,雖深惋惜,幾再無繼續協商之餘地,然終眷眷於維持極東平和之帝國,務冀圓滿了結此交涉,以避時局之紛糾,於無可忍之中,更酌量鄰邦政府之情意,將帝國政府前次提出之修正案中之第五號各項,除關於福建互換公文一事,業經兩國政府代表協定外,其他五項,可承認與此次交涉脫離,日後另行協商。

  因此中國政府,亦應諒帝國政府之誼,將其他各項,即第一號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之各項,及第五號中關於福建省公文互換之件,照四月二十六日提出之修正案所記載者,不加以何等之更改,速行應諾帝國政府。茲再重行勸告,對此勸告,期望中國政府至五月九日午後六時為止,為滿足之答覆,如到期不受到滿足之答覆,則帝國政府,將執認為必要之手段。合併聲明。

  陸曹兩人,共同閱畢,不由的發了一怔,幾乎目定口呆。怪他不得。還是曹汝霖口齒較利,便對日置益道:「五號中所說五項,應即脫離,究竟是哪五項呢?」

  日置益道:「就是聘用顧問,學校病院租用地,以及中國南方諸鐵路,與兵器及兵器廠,暨日本人布教權。這五項允許脫離,容後協商便了。」

  【容後協商四字,又是後來話柄。】

  陸征祥道:「敝國與貴國,素敦睦誼,難道竟無協商的餘地麼?」

  日置益道:「通牒中已經說明,敝政府不能再讓。就使本駐使有意修正,也是愛莫能助了。」

  樂得客氣。說畢即行。曹汝霖隨送道:「貴駐使是全國代表,凡事尚求通融一點。」

  日置益稍稍點頭。到了次日,又至外交部中,遞交說明書,內開七款如下:

  (一)除關於福建省交換公文一事之外,所謂五項,即指關於聘用顧問之件,關於學校用地之件,關於中國南方諸鐵路之件,關於兵器及兵器廠之件,及關於布教權之件是也。

  (二)關於福建省之件,或照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提出之對案,均無不可。此次最後通牒,雖請中國對於四月二十六日日本所提出之修正案,不加改訂,即行承諾,此系表示原則。至於本項及(四)(五)兩項,皆為例外,應特注意。

  (三)以此次最後之通牒要求之各項,中國政府倘能承認時,四月二十六日對於中國政府關於交還膠州灣之聲明,依然有效。

  (四)第二號第二條土地租賃或購買,改為暫租或永租,亦無不可。如能明白瞭解,可以長期年限。且無條件而續租之意,即用商租二字亦可。又第二號第四條,警察法令及課稅承認之件,作為密約,亦無不可。

  (五)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國於租稅擔保借款之件,及鐵道借款之件,向日本政府商議一語,因其南滿洲所定之關於同種之事項相同,皆可改為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又東部內蒙古事項中商埠一項,地點及章程之事,雖擬規定於條約,亦可仿照山東省所定之辦法,用公文互換。

  (六)日本最後修正案第三號中之該公司關係人,刪除關係人三字,亦無不可。

  (七)正約及其他一切之附屬文書,以日本文為正,或可以中日兩文皆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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