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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回 榻前會議忍辱陳詞 最後通牒恃威恫嚇(2)


  日置益坐在床上,向陸總長道:「本駐使已奉政府訓令,第一號准示通融,第二號應一律求允,但敝政府為友誼起見,亦格外讓步。內地雜居的日人,可服從中國警章稅課,惟須由救國領事承認;若關於土地訴訟等項,可由兩國派員會審;土地所有權,改為永租。這是已讓到極點,不能再讓了。」

  【承情之至。】

  陸征祥再請修正,日置益頻頻搖首,且要求三四五號允諾。陸征祥告辭道:「且回去陳明總統,再議何如?」

  日置益點首示允。嗣後複在榻前會議兩次,至日置益足疾漸愈,稍能起行,又在日使館會議三次,都是因南滿洲問題,中國允日人選採礦產九處,且開放滿洲商埠,供日人貿易,並允雜居置地,惟關係訴訟案件,應歸華官辦理。日置益未肯允從。

  轉瞬間已是四月六日,日置益足疾全愈,乃重至外交部會議,所議仍為南滿洲雜居問題,終未解決。越二日,又來會議,提出第五號問題。陸征祥因關係主權,婉詞謝絕。又越二日,複開會議,仍要求解決第五號問題。陸征祥答言:「貴國軍械精良,不能受條約拘束,餘難置議」云云。日置益終不肯稍讓。至四月十三日及十五日,複要索東蒙問題,應由中國予以南滿相同的利益。陸征祥初未肯允,嗣允在東蒙開闢數處,日置益終未滿意。臨行時,且謂:「討論已畢,不消再議,本駐使當詳複政府,候令施行罷了。」

  這已是第二十四次會議,自散會後,停議了八九天,至二十六日下午,日置益複氣宇軒昂,乘著馬車,徑至外交部,由陸總長等迎入。略寫日使狀態,已覺氣焰逼人。日置益大言道:「現奉本政府訓令,將所有全案,已加修正,若貴國再不允從,也無庸多談了。」

  說至此,即取出日本政府修正案,遞交陸總長,當由陸總長接閱,但見紙上寫著:

  第一號(第一款)仍前。(第二款)改為換文。彼此互換,因稱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凡在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第三款)修正。中國政府允准自行建造由煙臺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自願拋棄煙濰鐵路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第四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為商埠。(附屬換文)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擬,與日本公使預先決定。

  第二號(第一款)仍前。惟附屬換文,旅順、大連租借期,至民國八十六年,即西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為滿期。南滿鐵路交還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即西曆二千零二年為滿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款所載開車之日起,三十六年後,中國政府可給價收回一節,毋庸置疑。安奉鐵路期限,至民國九十六年,即西曆二千零七年為滿期。(第二款)修正。日本臣民在南滿洲為蓋造商工業應用之房廠,或為經營農業,可得租賃或購買其須用地畝。(第三款)仍前。惟附帶聲明。

  前二款所載之日本國臣民,除須將照例所領護照向地方官註冊外,應服從由日本國領事官承認警察法令及課稅。至民刑訴訟,日本人為被告,歸日本國領事官,中國人為被告,歸中國官吏各審判。彼此均得派員到堂旁聽。但關於土地之日本人,與中國人民事訴訟,按照中國法律及地方習慣,由兩國派員共同審判。俟將來該地方司法制度完全改良之時,如有關於日本國臣民之民刑一切訴訟,即完全由中國法庭審理。(第四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已探勘或開採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准其探勘或開採。

  在礦業條例確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一)奉天省本溪縣牛心台石炭礦,本溪縣田什付溝石炭礦,海龍縣杉松崗石炭礦,通化縣鐵廠石炭礦,錦縣暖池塘石炭礦,遼陽縣起至本溪縣止,鞍山站一帶鐵礦。(二)吉林省南部,和龍縣彩龍、崗石炭礦,吉林縣缸窯石炭礦,樺甸縣夾皮溝金礦。(第五款)第一項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在東三省南部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中國允諾先向日本國資本家商借。第二項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將東三省南部之各種稅課(除已由中央政府借款作押之關稅及鹽稅等類)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資本家商借。(第六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聲明,嗣後如在東三省南部聘用政治財政軍事警察外國各顧問教官,儘先聘用日本人。(第七款)修正。中國政府,允諾以向來中國與外國資本家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規定事項為標準,速從根本上改訂吉長鐵路借款合同。將來中央政府,關於鐵路借款附于外國資本家,以致現在鐵路借款合同事項為有利之條件時,依日本之希望,再行改訂前項合同。(中國對案第七款)關於東三省中日現行各條約,除本協約另有規定外,一概仍舊實行。

  關於東部內蒙古事項:(一)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之各種稅課作抵,由外國借款之時,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二)中國政府,允諾嗣後在東部內蒙古需造鐵路,由中國自行籌款建造,如需外款,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三)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東部內蒙古合宜地方為商埠。其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自擬,與日本國公使商妥決定。(四)如有日本國人及中國人願在東部內蒙古合辦農業及附設工業時,中國政府應行允准。

  第三號修正。日本國與漢冶萍公司之關係人,極為密切,如將來該公司關係人與日本資本家商定合辦,中國政府,應即允准。又中國政府允諾,如未經日本資本家同意,將該公司不歸國有,又不充公,又不准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第四號修正。按左開要領,中國自行宣佈,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換文。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如經明悉他外國並無異議,應將此權許與日本國。(換文第二案)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由日本國與向有關係此項借款之他外國,直接商妥以前,中國政府應允將此權不許與他外國。換文。中國政府,允諾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無論何國,概不允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處海軍根據地,又不准其他一切軍務上施設;並允諾中國政府,不以外資自行建設,或設施上開各事。

  第五號改為陸總長言明如下:(一)嗣後中國政府認為必要時,應聘請多數日人為顧問。(二)嗣後日本國臣民,願在中國內地,為設立學校病院,租賃或購買地畝,中國政府應即允准。(三)中國政府,日後在適當機會,遣派陸軍武官至日本,與日本軍事當局,協商採辦軍械,或設立合辦軍械廠之事。日置益公使言明如下:關於布教權問題,日後應再行協議。

  陸總長閱畢全文,便向日置益道:「我看這修正案中,有幾件還應酌商,最難承認的,是原文第五號,改為本總長言明。本總長前請撤銷五號,不便開議,經貴公使要求說明理由,方由本總長約略說及,提出數條,聲明不便允諾的情形。今貴政府修正案,斷章取義,誤為言明,本總長礙難承認。」

  日置益道:「這已是敝國政府最後的修正,務請允諾。如果全體同意,敝政府即可交還膠濟了。」

  【仍是誘迫。】

  陸總長道:「這非本總長所能專擅。」

  日置益道:「請即轉達貴總統,指日答覆為要。」

  陸總長點首示允,日置益起身去了。

  是夕,即聞山東、奉天兩方面,又有日本派兵到,且有日本軍艦,遊弋渤海口外,人心惶惑,謠言益盛。經袁總統與陸總長等會議,複再行讓步,承認數條,拒絕數條,至第五號仍完全拒絕。當於五月一日提交日使,並說明無可再讓的理由。日置益道:「是否最後答覆?」

  陸總長道:「這已是最後答覆了。」

  日置益獰笑道:「照敝國的修正案,貴政府尚難承認,我國將行最後的手段了。請貴政府莫怪!」

  陸總長也無可置辭,彼此告別。不料日本果然厲害,竟提出最後通牒來了。這最後通牒,差不多是哀的美敦書。即戰書譯文。小子有詩歎道:

  前車已覆後車師,來日大難只自知。
  試看扶桑最後牒,挾強脅弱竟如斯。

  欲知最後通牒的詳情,請至下回再閱。

  *==*==*

  本回敘中日交涉之經過情形,曆寫口頭辯論,及書面修正,簡而能賅,不煩不漏,可為國民前車之鑒。且于外交總次長,忍辱狀態,及日使日置益威嚇手段,亦演寫大略,躍然紙上。即如袁總統告誡電文,亦錄敘篇首,中國不幸,遭此難題,極宜披示國民,共圖抵制,而彼此鬼鬼祟祟,一私索,一私許,是何理由?豈民主國之政策,應如是乎?袁政府不足責,而吾國民之恇弱不振,或虛憍無能,亦當乘此反省,毋再蹈覆轍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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