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白居易 > 白居易《制》 | 上頁 下頁
權知陵州刺史李正卿正除刺史制


  敕:

  審材之要,考察為先,吾之於人,試乃可用。李正卿頗窺吏道,因假郡符,畏法愛人,善於其職。夫速旌其能則吏勸,久於其政則化成,未可轉遷,就加真秩。副吾知獎,無怠始終。可陵州刺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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