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白居易 > 白居易《制》 | 上頁 下頁
李佑授晉州刺史制


  敕:

  牧守之官,與吾共理,下之安否,系乎其人,必稽前功,方降是命。某官李佑,夙負材器,累經任用,當領軍郡,頗著政聲。而平陽舊都,近罷征鎮,土疆事物,既廣且殷。藉爾良能,為予撫字。夫均其征役,簡其科禁,謹身省事,以臨其人,而人不安,未之有也。往宏是道,以康晉人。可依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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