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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


  得乙以庶男冒婚丁女,事發離之,丁理饋賀衣物,請以所下聘財折之,不伏。

  婚以匹成,嫡庶宜別,訟由情察,曲直可知,將令人有所懲,必在弊之不及。隱其庶孽,冒乃婚姻,情以矯誣,始聞好合,事斯彰露,旋見仳離。既生非偶之嫌,遂起納征之訟,詞多執競,理有適歸。乙則隱欺,在法而聘財宜沒,丁非罔冒,原情而饋禮可追。是非足明,取與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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