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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得詔賜百寮資物,甲獨以物委地而不拜。有司劾其不敬,雲:「本贓物,故不敢拜。」

  賜表主恩,拜明臣禮,茍臨事而不敬,雖有辭而勿聽。甲列在朝行,頒其資物,宜荷天而受賜,何委地而如遺。曾是奸贓,誠可惡於清德,今為寵錫,諒難拒於鴻私。既為善而近名,亦失恭而遠禮。必也志疾貪冒,節勵貞廉,自當辭讓有儀,豈得棄捐不拜?況人不易物,鐘離委珠而徒為,心茍無瑕,伯夷飲泉而可爽。宜許有司之劾,用懲不恪之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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