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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道判54


  得乙掌宿息井樹,客至不誅相翔者。禦史糾之。辭云:罪在守塗之人。

  奸或不誅,吏將焉用?苟欲科其官失,必先辨以司存。乙慎守無聞,尤徒有怠,嘉賓戾止,誠宜慮以相翔,暴客聿來,固合擒而勿佚。既隳官禁,是縱公行。且戒事之前,不申嚴於聚托,慢官之後,欲移過於守塗。誠乖率屬之方,宜甘責帥之罰。然以官雖聮事,等列或殊,罪不同科,重輕宜別,比夫所屬,請以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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