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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重坐舉邊吏者劄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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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伏睹近降敕命,以樞密直學士、知益州蔣堂為奏舉前保州通判、秘書丞石待舉不當,罰銅四十斤,放。案石待舉殘虐屯兵,刻削廩食,群凶相扇,固守城壁,殺害民吏,幾成大患。原其情狀,免死猶未塞責,而保任之者止從輕典,竊恐不足以誡其監舉也。緣河朔三路軍民財賦,事務繁劇,長吏僚佐,尤在得人,所以申命近臣,同罪保舉,蓋國家慎重選擢如是之至也。而論薦之人,不能體認朝廷求實才、備急用之意,但緣其雅素,或昵於愛私,或迫於勢要,或通於賄賂,勢不得不因而舉之,又何暇論材器、較治行之詳悉哉?致一旦用之,為國生事,不可不深慮也。 臣欲乞今後應河北、陝西、河東知州軍、通判、兵馬都監已下,依舊令兩制已上臣僚舉曾曆三路差遣、諳悉邊事京朝官及武職等,委是精當,方得以次選用。如擢用後稍下,如舉狀,並乞同坐,重行朝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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