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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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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奏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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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選諫議大夫劄子
臣謹按《唐六典》,隋氏門下省置諫議大夫,從四品下。龍朔中,改為正諫大夫,開元初復舊。凡置四人,掌侍從規諫,仗下後言朝政得失,故其秩峻,其任重。歷代以至祖宗朝,未嘗輕授。近歲殊不選擇,但以年敘遷。如慎鏞等輩,昏瞶不才,皆踐此職。是以朝廷名器,容易假人,紊黷典常,莫斯之甚。
臣欲乞令後應少卿、少監等該磨勘改官,如曾經職司,委是素有才望,為眾所推者,方得轉諫議大夫。其餘不得徇人,止授以大卿、監。所貴官無濫進,流品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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