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包拯 > 包孝肅奏議 | 上頁 下頁
提要


  臣等謹按:

  包孝肅奏議十卷,宋包拯撰。拯字希仁,廬州合肥人。天聖五年進士。曆官禦史中丞,知開封府,終禮部侍郎、樞密副使,贈禮部尚書,諡孝肅。事蹟具《宋史》本傳。

  案《宋志》載拯奏議十五卷。今此本為拯門人張田所編,自「應詔」至「求退」,分三十門,止有十卷。田序亦稱十卷,與史志不同。然《宋志》顛倒悖謬,為自來史家所未有,不可援以為據,殆誤衍「五」字歟?惟是田所編次,多不可曉。《文獻通考》引汪應辰序曰:「公奏議分門編類,其事之首尾,時之先後,不可考也。如《請那移河北兵馬》凡三章,其二在八卷議兵門,其一乃在九卷議邊門,其不相貫穿如此。」所言與此本相符。

  《序》又云:「今考其歲月,系于每章之下,而記其履歷於後。若其歲月見於章中,與夫不可得而考者,不容以不闕也。庶讀者尚可以尋其大概。」是應辰於是編固每編皆為箋注,而此本無之。蓋應辰箋注久佚,今存者仍原本耳。《序》又云:「如劾罷張方平、宋祁三司使,而《奏議》不載,豈包氏子孫所不欲以示人者耶?」案史稱拯攻去張方平、宋祁,朝廷遂以拯代祁為三司使。歐陽修有《蹊田奪牛》之奏,拯家居避命者久之。應辰所雲,蓋指此事。然拯之剛正,豈逐人而覬其位者?修雖有此奏,特宋人好為議論之習,拯之心跡,天下後世皆可諒之。遽諱而削其稿,反若拯實有此短者。此張田編次之無識,非拯志也。

  張田字公載,澶州人。嘉祐中嘗知廬州,甚著清譽,蓋能不愧其師者。此書第九卷中有《進張田邊說七篇狀》,並附以《賜張田敕書》,與他篇例異。知確為田之所編。應辰以為其子孫諱之,非其實矣。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恭校上

  總纂官(臣)紀昀(臣)陸錫熊(臣)孫士毅
  總校官(臣)陸費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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