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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明帝永平十四年


  漢明帝永平十四年(公元71年)

  春三月甲戌,延自殺。以太常周澤行司徒事;頃之,複為太常。

  夏四月丁巳,以巨鹿太守南陽邢穆為司徒。

  楚王英至丹楊,自殺。詔以諸侯禮葬于涇。封燕廣為折奸侯。是時,窮治楚獄,遂至累年。其辭語相連,自京師親戚、諸侯、州郡豪桀及考案吏,阿附坐死、徙者以千數,而系獄者尚數千人。

  初,樊鯈弟鮪為其子賞求楚王英女,鯈聞而止之曰:「建武中,吾家並受榮寵,一宗五侯。時特進一言,女可以配王,男可以尚主;但以貴寵過盛,即為禍患,故不為也,且爾一子,奈何棄之于楚乎!」鮪不從。及楚事覺,鯈已卒,上追念鯈謹恪,故其諸子皆得不坐。

  英陰疏天下名士,上得其錄,有吳郡太守尹興名,乃征興及掾史五百餘人詣廷尉就考。諸吏不勝掠治,死者太半;惟門下掾陸續、主簿梁宏、功曹史駟勳,備受五毒,肌肉消爛,終無異辭。續母自吳來雒陽,作食以饋續。續雖見考,辭色未嘗變,而對食悲泣不自勝。治獄使者問其故,續曰:「母來不得見,故悲耳。」問:「何以知之?」續曰:「母截肉未嘗不方,斷蔥以寸為度,故知之。」使者以狀聞,上乃赦興等,禁錮終身。

  顏忠、王平辭引隧鄉侯耿建、朗陵侯臧信、護澤侯鄧鯉、曲成侯劉建。建等辭未嘗與忠、平相見。是時,上怒甚,吏皆惶恐,諸所連及,率一切陷入,無敢以情恕者。侍御史寒朗心傷其冤,試以建等物色,獨問忠、平,而二人錯愕不能對。朗知其詐,乃上言:「建等無奸,專為忠、平所誣;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帝曰:「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對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虛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對曰:「臣恐海內別有發其奸者。」帝怒曰:「吏持兩端!」促提下捶之。左右方引去,朗曰:「願一言而死。」帝曰:「誰與共為章?」對曰:「臣獨作之。」上曰:「何以不與三府議?」對曰:「臣自知當必族滅,不敢多污染人。」上曰:「何故族滅?」對曰:「臣考事一年,不能窮盡奸狀,反為罪人訟冤,故知當族滅,然臣所以言者,誠冀陛下一覺悟而已。臣見考囚在事者,鹹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又公卿朝會,陛下問以得失,皆長跪言:『舊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歎,莫不知其多冤,無敢悟陛下言者。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詔遣朗出。後二日,車駕自幸洛陽獄錄囚徒,理出千餘人。時天旱,即大雨。馬後亦以楚獄多濫,乘間為帝言之,帝惻然感悟,夜起彷徨,由是多所降宥。

  任城令汝南袁安遷楚郡太守,到郡不入府,先往案楚王英獄事,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頭爭,以為「阿附反虜,法與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別具奏。帝感悟,即報許,得出者四百餘家。

  夏五月,封故廣陵王荊子元壽為廣陵侯,食六縣。又封竇融孫嘉為安豐侯。

  初作壽陵,制:「令流水而已,無得起墳。萬年之後,掃地而祭,杅水脯糒而已。過百日,唯四時設奠。置吏卒數人,供給灑掃。敢有所興作者。以擅議宗廟法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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