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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帝前十三年


  漢文帝前十三年(公元前167年)

  春二月甲寅,詔日;「朕親率天下農耕以供粢盛,皇后親桑以供祭服;其具禮儀。」

  初,秦時祝官有袐祝,即有災祥,輒移過於下。夏,詔曰:「蓋聞天道,禍自怨起而福繇德興,百官之非,宜由朕躬。今袐祝之官移過於下,以彰吾之不德,朕甚弗取。其除之!」

  齊太倉令淳於意有罪,當刑,詔獄逮系長安。其少女緹縈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其廉平;今坐法當刑。妾傷夫死者不可複生,刑者不可複屬,雖後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繇也。妾願沒入為官婢,以贖父刑罪,使得自新。」

  天子憐悲其意,五月,詔曰:「《詩》曰:『愷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記逃,有年而免。具為令!」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請定律曰:「諸當髡者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而複有笞罪皆棄市。罪人獄已決為城旦、舂者,各有歲數以免。」制曰:「可。」是時,上既躬修玄默,而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人之過失,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吏安其官,民樂其業,畜積歲增,戶口浸息。風流篤厚,禁罔疏闊,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焉。

  六月,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為本末者無以異也,其于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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