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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犯


  諸鬥爭折辨,輒提大名字者,罪之。諸職官因公失口亂言者,笞二十七。諸快意中或酒後及害風狂疾,失口亂言,別無情理者,免罪。

  諸惡少無賴,結聚朋黨,陵轢善良,故行鬥爭,相與羅織者,與木偶連鎖,巡行街衢,得後犯人代之,然後決遣。諸惡少白晝持刀劍於都市中,欲殺本部官長者,杖九十七。諸無賴軍人,輒受財毆人,因奪取錢物者,杖八十七,紅泥粉壁識過其門,免徒。諸先作過犯,曾經紅泥粉壁,後犯未應遷徙者,於元置紅泥粉壁添錄過名。

  諸豪右權移官府,威行鄉井,淫暴貪虐,累犯不悛者,徙遠惡之地屯種。諸頻犯過惡,累斷不改者,流遠。諸凶人殘害良善,強將男子去勢,絕滅人後,幸獲生免者,杖一百七,流遠。諸貴勢之家,奴隸有犯,輒私置鐵枷,釘項禁錮,及擅刺其面者,禁之。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諸囉哩、回回為民害者,從所在有司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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