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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律


  諸軍官離職、屯軍離營、行軍離其部伍者,皆有罪。

  諸軍官不得擅離部署。赴闕言事,有必合言者,實封附遞以聞。

  諸隨處軍馬,有久遠營屯,或時暫經過,並從官給糧食,輒妨擾農民、阻滯客旅者,禁之。

  諸臨陣先退者,處死。

  諸統軍捕逐寇盜,分守要害,約相為聲援,稽留失期,致殺死將士,仍不即追襲者,處死,雖會赦,罷職不敘。

  諸軍民官,鎮守邊陲,帥兵擊賊,紀律無統,變易號令,背約失期,形分勢路,致令破軍殺將,或未戰逃歸,或棄城退走,複能建招徠之功者,減其罪,無功者,各以其罪罪之。

  諸防戍軍人于屯所逃者,杖一百七,再犯者處死。若科定出征,逃匿者,斬以徇。

  諸軍戶貧乏已經存恤而複逃者,杖八十七,發遣當軍。隱藏者減二等,兩鄰知而不首者,又減隱藏罪二等。

  諸軍戶告乏求替者,從有司覆實之,其詐妄者,廉訪司憲之。

  諸各衛扈從漢軍,每戶選練習壯丁一人常充,仍於貼戶內選兩人輪番供役,其有故必合替換者,自萬戶至於百戶,相視所換之可用,然後用之。百戶、千戶、萬戶私換者,驗名數多寡,論罪解降。

  諸管軍官吏,受錢代替軍空名者,驗入己錢數,以枉法科罪除名。令兄弟子侄驅丁代替者,驗名數多寡,論罪解降。

  諸軍馬征伐,虜掠良民,凶徒射利,略賣人口,或自賊殺,或以病亡棄屍道路、暴骸溝壑者,嚴行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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