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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規


  諸蒙古、漢人國子監學官任內,驗其教養出格生員多寡,以為升遷。博士教授有闕,從監察禦史舉之,其不稱職者黜之,坐及元舉之官。

  諸國子生悖慢師長、及行禮失儀、言行不謹、講誦不熟、功課不辦、無故廢學、有故不告輒出、告假違限、執事失誤、忿戾鬥爭,並委正、錄糾舉。除悖慢師長別議,余者初犯戒諭,再犯、三犯約量責罰。其廚人、僕夫、門子,常切在學,供給使令,違者就便決責。

  諸國學居首善之地,六館諸生,以次升齋,毋或躐等。其有未應升而求升,及曾犯學規者,輕者降之,重者黜之。其教之不以道者,監察禦史糾之。

  諸國子監私試積分生員,其有不事課業,及一切違戾規矩,初犯罰一分,再犯罰二分,三犯除名。已補高等生員,其有違戾規矩,初犯殿試一年,再犯除名,並從學正、錄糾舉。正、錄知見不糾舉者,從本監議罰。在學生員,歲終實曆坐齋不滿半周歲者,並除名。除月假外,其餘告假,不用准算,學正、錄歲終通行考較。漢人生員,三年不能通一經,及不肯篤勤者,勒令出學。

  諸奎章閣授經郎生員,每月朔望上弦下弦,給假四日;當入宿衛者,給假三日;餘有故須請假者,于授經郎稟說,附曆給假。無故不入學,第一次罰當日會食,第二次於師席前罰拜及當日會食,第三次於學士院及師席前罰拜及當日會食,三次不改,奏聞懲戒黜退。

  諸隨路學校,計其錢糧多寡,養育生徒,提調正官時一詣學督視,必使課講有程,訓迪有法,賞勤罰惰,作成人材,其學政不舉者究之。諸教官在任,侵資錢糧,荒廢廟宇,教養無實,行止不臧,有忝師席,從廉訪司糾之;任滿,有司輒朦朧給由者究之。

  諸贍學田土,學官職吏或賣熟為荒,減額收租,或受財縱令豪右占佃,陷沒兼併,及巧名冒支者,提調官究之。

  諸貧寒老病之士,必為眾所尊敬者,保申本路體覆無異,下本學養贍,仍移廉訪司察之;但有冒濫,從提調官改正。諸各處學校,為講習作養之地,有司輒侵借其錢糧者,禁之。教官不稱職者,廉訪司糾之。諸在任及已代教官,輒攜家入學,褻瀆居止者,從廉訪司糾之。

  諸各路醫學大小生員,不令坐齋肄業,有名無實,及在學而訓誨無法,課講鹵莽,苟應故事者,教授、正、錄、提調官罰俸有差。

  諸醫人於十三科內,不能精通一科者,不得行醫。太醫院不精加考試,輒以私妄舉充隨朝太醫及內外郡縣醫官,內外郡縣醫學不依法考試,輒縱人行醫者,並從監察禦史廉訪司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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