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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志序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奪奸宄、戡定禍亂者也。三代之制遠矣,漢、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大抵用得其道,則兵力富,而國勢強;用失其宜,則兵力耗,而國勢弱。故兵制之得失,國勢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國,肇基朔漠。雖其兵制簡略,然自太祖、太宗,滅夏剪金,霆轟風飛,奄有中土,兵力可謂雄勁者矣。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荊襄,繼命大將帥師渡江,盡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於一,豈非盛哉!

  考之國初,典兵之官,視兵數多寡,為爵秩崇卑,長萬夫者為萬戶,千夫者為千戶,百夫者為百戶。世祖時,頗修官制,內立五衛,以總宿衛諸軍,衛設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之下置總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總之。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萬戶佩金虎符,符趺為伏虎形,首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別。千戶金符,百戶銀符。萬戶、千戶死陣者,子孫襲爵,死病則降一等。總把、百戶老死,萬戶遷他官,皆不得襲。是法尋廢,後無大小,皆世其官,獨以罪去者則否。

  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軍。蒙古軍皆國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眾寡盡簽為兵。十人為一牌,設牌頭,上馬則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孩幼稍長,又籍之,曰漸丁軍。既平中原,發民為卒,是為漢軍。或以貧富為甲乙,戶出一人,曰獨戶軍,合二三而出一人,則為正軍戶,餘為貼軍戶。或以男丁論,嘗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或以戶論,二十戶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士卒之家,為富商大賈,則又取一人,曰余丁軍,至十五年免。或取匠為軍,曰匠軍。或取諸侯將校之子弟充軍,曰質子軍,又曰禿魯華軍。是皆多事之際,一時之制。

  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詐增損丁產者,覺則更籍其實,而以印印之。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陣者,複一年。貧不能役,則聚而一之,曰合併;貧甚者、老無子者,落其籍。戶絕者,別以民補之。奴得縱自便者,俾為其主貼軍。其戶逃而還者,複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還籍。其繼得宋兵,號新附軍。又有遼東之糺軍、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佘軍,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蓋鄉兵也。又有以技名者,曰炮軍、弩軍、水手軍。應募而集者,曰答剌罕軍。

  其名數,則有憲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軍有二十七年之籍。以兵籍系軍機重務,漢人不閱其數。雖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故有國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衛,曰鎮戍,而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遞鋪兵、鷹房捕獵,非兵而兵者,亦以類附焉,作《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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