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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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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賈之有稅,本以抑末,而國用亦資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始立徵收課稅所,凡倉庫院務官併合幹人等,命各處官司選有產有行之人充之。其所辦課程,每月赴所輸納。有貿易借貸者,並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擾民取財者,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統四年,用阿合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權勢之家為商賈,及以官銀賣買之人,並令赴務輸稅,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稅法。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銀四萬五千錠為額,有溢額者別作增餘。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來艱辛,特免其課。凡典賣田宅不納稅者,禁之。二十年,詔各路課程,差廉幹官二員提調,增羨者遷賞,虧兌者陪償降黜。凡隨路所辦,每月以其數申部,違期不申及雖申不圓者,其首領官初犯罰俸,再犯決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務官俸鈔,于增余錢內給之。是年,始定上都稅課六十分取一;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稅契本,每一道為中統鈔三錢。減上都稅課,於一百兩之中取七錢半。二十六年,從丞相桑哥之請,遂大增天下商稅,腹裡為二十萬錠,江南為二十五萬錠。二十九年,定諸路輸納之限,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詔天下商稅有增余者,毋作額。元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稅。至大三年,契本一道複增作至元鈔三錢。逮至天曆之際,天下總入之數,視至元七年所定之額,蓋不啻百倍雲。 商稅額數: 大都宣課提舉司,一十萬三千六錠一十一兩四錢。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錠九兩七錢。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錠五兩。 上都稅課提舉司,一萬五百二十五錠五兩。 興和路,七百七十錠一十七兩一錢。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錠四兩五錢。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錠二十三兩五錢。 嘉定路,一萬七千四百八錠三兩九錢。 順德路,二千五百七錠九兩九錢。 廣平路,五千三百七錠二十兩二錢。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錠四十二兩八錢。 大名路,一萬七百九十五錠八兩八錢。 懷慶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錠二兩。 衛輝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錠七兩。 河間路,一萬四百六十六錠四十七兩二錢。 東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錠四十八兩四錢。 東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錠三十二兩。 濟甯路,一萬二千四百三錠四兩一錢。 曹州,六千一十七錠四十六兩三錢。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錠七錢。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錠六兩。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錠二十五兩四錢。 冠州,七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七錢。 寧海州,九百四十四錠三錢。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錠四十二兩八錢。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錠一十五兩。 濟南路,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錠三十六兩六錢。 般陽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錠九兩。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錠一十九兩一錢。 冀甯路,一萬七百一十四錠三十四兩六錢。 晉甯路,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錠四十兩二錢。 嶺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錠四十五兩六錢。 遼陽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錠四十一兩四錢。 河南行省,一十四萬七千四百二十八錠三十二兩三錢。 陝西行省,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錠三十九兩二錢。 四川行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錠四兩八錢。 甘肅行省,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錠三十六兩一錢。 江浙行省,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錠三十兩三錢。 江西行省,六萬二千五百一十二錠七兩三錢。 湖廣行省,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錠九兩九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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