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籍 > 元史 | 上頁 下頁 |
茶法 |
|
榷茶始于唐德宗,至宋遂為國賦,額與鹽等矣。元之茶課,由約而博,大率因宋之舊而為之制焉。 世祖至元五年,用運使白賡言,榷成都茶,於京兆、鞏昌置局發賣,私自采賣者,其罪與私鹽法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十三年,既平宋,複用左丞呂文煥言,榷江西茶,以宋會五十貫准中統鈔一貫。十三年,定長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長引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收鈔五錢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計茶九十斤,收鈔四錢二分八毫。是歲,征一千二百餘錠。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餘錠。十五年,又增至六千六百餘錠。十七年,置榷茶都轉運司于江州,總江淮、荊湖、福廣之稅,而遂除長引,專用短引。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五分,草茶每引收鈔二兩二錢四分。十八年,增額至二萬四千錠。十九年,以江南茶課官為置局,令客買引,通行貨賣。歲終,增二萬錠。二十一年,廉運使言:「各處食茶課程,抑配於民,非便。」於是革之。而以其所革之數,於正課每引增一兩五分,通為三兩五錢。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為五貫。是年征四萬錠。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處都轉運司。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稅為一十貫。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舉司一十六所,罷其課少者五所,併入附近提舉司。每茶商貨茶,必令齎引,無引者與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給賣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鈔一兩,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為十等,隨處批引局同,每引收鈔一錢。 元貞元年有獻利者言:「舊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稅之,其在江南賣者,亦宜更稅,如江北之制。」於是朝議複增江南課三千錠,而弗稅。是年凡征八萬三千錠。至大元年,以龍興、瑞州為皇太后湯沐邑,其課入徽政院。四年,增額至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一錠。皇慶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六錠。延祐元年,改設批驗茶由局官。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魯丁言,立減引添課之法,每引增稅為一十二兩五錢,通辦鈔二十五萬錠。七年,遂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一十一錠。 天曆二年,始罷榷司而歸諸州縣,其歲征之數,蓋與延祐同。至順之後,無籍可考。他如范殿帥茶、西番大葉茶、建寧胯茶,亦無從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