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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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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之取民,大率以唐為法。其取於內郡者,曰丁稅,曰地稅,此仿唐之租庸調也。取於江南者,曰秋稅,曰夏稅,此仿唐之兩稅也。 丁稅、地稅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戶科粟二石,後又以兵食不足,增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諸路驗民戶成丁之數,每丁歲科粟一石,驅丁五升,新戶丁驅各半之,老幼不與。其間有耕種者,或驗其牛具之數,或驗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稅少而地稅多者納地稅,地稅少而丁稅多者納丁稅。工匠僧道驗地,官吏商賈驗丁。虛配不實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歲書其數於冊,由課稅所申省以聞,違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舊制,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禁、會計之法,莫不備焉。 中統二年,遠倉之糧,命止於沿河近倉輸納,每石帶收腳錢中統鈔三錢,或民戶赴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齎中統鈔七錢。五年,詔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凡種田者,白地每畝輸稅三升,水地每畝五升。軍、站戶除地四頃免稅,餘悉征之。至元三年,詔窎戶種田他所者,其丁稅於附籍之郡驗丁而科,地稅於種田之所驗地而取。漫散之戶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見居民戶納稅。八年,又定西夏中興路、西寧州、兀剌海三處之稅,其數與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戶部大定諸例:全科戶丁稅,每丁粟三石,驅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減半科戶丁稅,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參戶,第一年五鬥,第三年一石二鬥五升,第四年一石五鬥,第五年一石七鬥五升,第六年入丁稅。協濟戶丁稅,每丁粟一石,地稅每畝粟三升。隨路近倉輸粟,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齎鈔二兩。富戶輸遠倉,下戶輸近倉,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每石帶納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糧到倉,以時收受,出給朱錢。權勢之徒結攬稅石者罪之,仍令倍輸其數。倉官、攢典、鬥腳人等飛鈔作弊者,並置諸法。輸納之期,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違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德六年,申明稅糧條例,複定上都、河間輸納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間,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稅、夏稅之法,行於江南。初,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征秋稅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請,命江南稅糧依宋舊例,折輸綿絹雜物。是年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輸米三之一,餘並人鈔以折焉。以七百萬錠為率,歲得羨鈔十四萬錠。其輸米者,止用宋鬥斛,蓋以宋一石當今七鬥故也。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觀田,宋舊有者免租,續置者輸稅,其法亦可謂寬矣。 成宗元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稅之制。於是秋稅止命輸租,夏稅則輸以木綿布絹絲綿等物。其所輸之數,視糧以為差。糧一石或輸鈔三貫、二貫、一貫,或一貫五百文、一貫七百文。輸三貫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龍興等路是已。輸二貫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輸一貫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紹興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眾,酌其中數而取之。其折輸之物,各隨時估之高下以為直,獨湖廣則異於是。初,阿裡海牙克湖廣時,罷宋夏稅,依中原例,改科門攤,每戶一貫二錢,蓋視夏稅增鈔五萬餘錠矣。大德二年,宣慰張國紀請科夏稅,於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詔罷之。三年,又改門攤為夏稅而並征之,每石計三貫四錢之上,視江浙、江西為差重雲。其在官之田,許民佃種輸租。江北、兩淮等處荒閑之地,第三年始輸。大德四年,又以地廣人稀更優一年,令第四年納稅。凡官田,夏稅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謂助役糧者。其法命江南民戶有田一頃之上者,於所輸稅外,每頃量出助役之田,具書於冊,裡正以次掌之,歲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費。凡寺觀田,除宋舊額,其餘亦驗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賴以不困,因並著於此雲。 天下歲入糧數,總計一千二百十一萬四千七百八石。 腹裡,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遼陽省七萬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陝西省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肅省六萬五百八十六石。 雲南省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廣省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曆元年夏稅鈔數,總計中統鈔一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錠三十三貫。 江浙省五萬七千八百三十錠四十貫。 江西省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錠一十一貫。 湖廣省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錠二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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