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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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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始取中原,中書令耶律楚材請用儒術選士,從之。九年秋八月,下詔命斷事官術忽與山西東路課稅所長官劉中,曆諸路考試。以論及經義、詞賦分為三科,作三日程,專治一科,能兼者聽,但以不失文義為中選。其中選者,複其賦役,令與各處長官同署公事,得東平楊奐等凡若干人,皆一時名士,而當世或以為非便,事複中止。 世祖至元初年,有旨命丞相史天澤絛具當行大事,嘗及科舉,而未果行。四年九月,翰林學士承旨王鶚等,請行選舉法,遠述周制,次及漢、隋、唐取士科目,近舉遼、金選舉用人,與本朝太宗得人之效,以為:「貢舉法廢,士無入仕之階,或習刀筆以為吏胥,或執僕役以事官僚,或作技巧販鬻以為工匠商賈。以今論之,惟科舉取士,最為切務,矧先朝故典,尤宜追述。」奏上,帝曰:「此良法也,其行之。」中書左三部與翰林學士議立程式,又請:「依前代立國學,選蒙古人諸職官子孫百人,專命師儒教習經書,俟其藝成,然後試用,庶幾勳舊之家,人材輩出,以備超擢。」十一年十一月,裕宗在東宮時,省臣複啟,謂「去年奉旨行科舉,今將翰林老臣等所議程式以聞」。奉令旨,准蒙古進士科及漢人進士科,參酌時宜,以立制度,事未施行。至二十一年九月,丞相火魯火孫與留夢炎等言,十一月中書省臣奏,皆以為天下習儒者少,而由刀筆吏得官者多。帝曰:「將若之何?」對曰:「惟貢舉取士為便。凡蒙古之士及儒吏、陰陽、醫術,皆令試舉,則用心為學矣。」帝可其奏。繼而許衡亦議學校科舉之法,罷詩賦,重經學,定為新制。事雖未及行,而選舉之制已立。 至仁宗皇慶二年十月,中書省臣奏:「科舉事,世祖、裕宗累嘗命行,成宗、武宗尋亦有旨,今不以聞,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經學實修己治人之道,詞賦乃摛章繪句之學,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故士習浮華。今臣等所擬將律賦省題詩小義皆不用,專立德行明經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 十一月,乃下詔曰:「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設官分職,徵用儒雅,崇學校為育材之地,議科舉為取士之方,規模宏遠矣。朕以眇躬,獲承丕祚,繼志述事,祖訓是式。若稽三代以來,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舉人宜以德行為首,試藝則以經術為先,詞章次之。浮華過實,朕所不取。爰命中書,參酌古今,定其絛制。其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賦有司,次年二月會試京師,中選者朕將親策焉。具合行事宜於後:科場,每三歲一次開試。舉人從本貫官司于諸色戶內推舉,年及二十五以上,鄉黨稱其孝悌,朋友服其信義,經明行修之士,結罪保舉,以禮敦遣,資諸路府。其或徇私濫舉,並應舉而不舉者,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體察究治。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五絛,《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用朱氏章句集注。其義理精明,文辭典雅者為中選。第二場策一道,以時務出題,限五百字以上。漢人、南人,第一場明經經疑二問,《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出題,並用朱氏章句集注,複以己意結之,限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道,各治一經,《詩》以朱氏為主,《尚書》以蔡氏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為主,已上三經,兼用古注疏,《春秋》許用《三傳》及胡氏《傳》,《禮記》用古注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場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古賦詔誥用古體,章表四六,參用古體。第三場策一道,經史時務內出題,不矜浮藻,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願試漢人、南人科目,中選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兩榜並同。所在官司遲誤開試日期,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糾彈治罪。流官子孫蔭敘,並依舊制,願試中選者,優升一等。在官未入流品,願試者聽。若中選之人,已有九品以上資級,比附一高,加一等注授;若無品級,止依試例從優銓注。鄉試處所,並其餘絛目,命中書省議行。於戲!經明行修,庶得真儒之用;風移俗易,益臻至治之隆。諮爾多方,體予至意。」 中書省所定條目: 鄉試中選者,各給解據、錄連取中科文,行省移諮都省,送禮部,腹裡宣慰司及各路關申禮部,拘該監察禦史、廉訪司,依上錄連科文申台,轉呈都省,以憑照勘。 鄉試,八月二十日,蒙古、色目人,試經問五絛;漢人、南人,明經經疑二問,經義一道。二十三日,蒙古、色目人,試策一道;漢人、南人,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二十六日,漢人、南人,試策一道。 會試,省部依鄉試例,於次年二月初一日試第一場,初三日第二場,初五日第三場。 禦試,三月初七日,前期奏委考試官二員、監察禦史二員、讀卷官二員,入殿廷考試。 每舉子一名,怯薛歹一人看守。漢人、南人,試策一道,限一千字以上成。蒙古、色目人,時務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 選考試官,行省與宣慰司及腹裡各路,有行台及廉訪司去處,與台憲官一同商議選差。上都、大都從省部選差在內監察禦史、在外廉訪司官一員監試。每處差考試官、同考試官各一員,並于見任並在閑有德望文學常選官內選差;封彌官一員、謄錄官一員,選廉幹文資正官充之。凡謄錄試卷並行移文字,皆用朱書,仍須設法關防,毋致容私作弊。省部會試,都省選委知貢舉、同知貢舉官各一員,考試官四員,監察禦史二員,彌封、謄錄、對讀官、監門等官各一員。 鄉試,行省一十一:河南,陝西,遼陽,四川,甘肅,雲南,嶺北,征東,江浙,江西,湖廣。宣慰司二:河東,山東。直隸省部路分四:真定,東平,大都,上都。 天下選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於內取中選者一百人,內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東五人,真定等五人,東平等五人。山東四人,遼陽五人,河南五人,陝西五人,甘肅三人,嶺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廣三人,四川一人,雲南一人,征東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東四人,東平等四人,山東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肅二人,陝西三人,嶺北二人,遼陽二人,雲南二人,征東一人,湖廣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東平等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五人,遼陽二人,征東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鄉試、會試,許將《禮部韻略》外,餘並不許懷挾文字。差搜檢懷挾官一員,每舉人一名差軍一名看守,無軍人處,差巡軍。 提點擗掠試院,差廉幹官一員,度地安置席舍,務令隔遠,仍自試官入院後,常川妨職,監押外門。 鄉試、會試,彌封、謄錄、對讀官下吏人,於各衙門從便差設。 試卷不考格,犯禦名廟諱及文理紕繆、塗注乙五十字以上者,不考。謄錄所承受試卷,並用朱書謄錄正文,實計塗注乙字數,標寫對讀無差,將朱卷逐旋送考試所。如朱卷有塗注乙字,亦皆標寫字數,謄錄官書押。候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錄字號,索上元卷,請監試官、知貢舉官、同試官,對號開拆。 舉人試卷,各人自備三場文卷並草卷,各一十二幅,於卷首書三代、籍貫、年甲,前期半月于印卷所投納。置簿收附,用印鈐縫訖,各還舉人。 凡就試之日,日未出入場,黃昏納卷。受卷官送彌封所,撰字號,封彌訖,送謄錄所。 科舉既行之後,若有各路歲貢及保舉儒人等文字到官,並令還赴本鄉應試。 倡優之家及患廢疾、若犯十惡奸盜之人,不許應試。 舉人于試場內,毋得喧嘩,違者治罪,仍殿二舉。 舉人與考試官有五服內親者,自須回避,仍令同試官考卷。若應避而不自陳者,殿一舉。 鄉試、會試,若有懷挾及令人代作者,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服應舉者,並殿二舉。 國子監學歲貢生員及伴讀出身,並依舊制,願試者聽。中選者,於監學合得資品上從優銓注。 別路附籍蒙古、色目、漢人,大都、上都有恆產、住經年深者,從兩都官司,依上例推舉就試,其餘去處冒貫者治罪。 知貢舉以下官會集至公堂,議擬合行事目雲: 諸輒于彌封所取問舉人試卷封號姓名及漏泄者,治罪。諸試題未出而漏泄者,許人告首。諸對讀試卷官不躬親而輒令人吏對讀,其對讀訖而差誤有礙考校者,有罰。諸謄錄人書寫不慎及錯誤有礙考校者,重事責罰。諸官司故縱舉人私將試卷出院,及祗應人知而為傳送者,許人告首。諸監試官掌試院事,不得干預考校。諸試院官在簾內者,不許與簾外官交語。諸色人無故不得入試廳。諸舉人謗毀主司,率眾喧競,不服止約者,治罪。諸舉人就試,無故不冠及擅移坐次者,或偶與親姻鄰坐而不自陳者,懷挾代筆傳義者,並扶出。諸拆毀試卷首家狀者,推治。諸舉人于試卷書他語者,駁放;涉謗訕者,推治。諸試日,為舉人傳送文書,及因而受財者,並許人告。諸舉人于別紙上起草者,出榜退落。諸科文內不得自敘苦辛門第,委謄錄所點檢得,如有違犯,更不謄錄,移文考試院出榜退落。諸冒名就試,別立姓名,反受財為人懷挾代筆傳義者,並許人告。諸被黜而妄訴者,治罪。諸監門官譏察出入,其物應入者,拆封點檢。諸巡鋪官及兵級,不得喧擾,及輒視試文,並容縱舉人無故往來,非因公事,不得與舉人私語。諸試卷彌封用印訖,以三不成字為號標寫,仍于塗注乙處用印。 每舉人一名,給祗應巡軍一人,隔夜入院,分宿席房。試日,擊鐘為節。一次,院官以下皆盥漱。二次,監門官啟鑰,舉人入院,搜檢訖,就將解據呈納。禮生贊曰「舉人再拜」,知貢舉官隔簾受一拜,跪答一拜,試官受一拜,答一拜。鐘三次,頒題,就次。日午,賜膳。其納卷首,赴受卷所揖而退,不得交語。受卷官書舉人姓名于曆,舉人揖而退,取解據出院,巡軍亦出。至晚,鳴鐘一次,鎖院門。第二場,舉人入院,依前搜檢,每十人一甲,序立至公堂下,作揖畢,頒題就次。第三場,如前儀。 其受卷官具受到試卷,逐旋關發彌封官,將家狀草卷,腰封用印,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以三不成字撰號。每名累場同用一號,於卷上親書,及於曆內標附訖,牒送謄錄官置曆,分給吏人,並用朱書謄錄正文,仍具元卷塗注乙及謄錄塗注乙字數,卷末書謄錄人姓名,謄錄官具銜書押,用印鈐縫,牒送對讀所。翰林掾史具謄錄訖試卷總數,呈報監察禦史。對讀官以元卷與朱卷躬親對讀無差,具銜書押,呈解貢院,元卷髮還彌封所。各所行移,並用朱書,試卷照依元號附簿。 試官考卷,知貢舉居中,試官相對向坐,公同考校,分作三等,逐等又分上中下,用墨筆批點。考校既定,收掌試卷官於號簿內標寫分數,知貢舉官、同試官、監察禦史、彌封官,公同取上元卷對號開拆,知貢舉於試卷家狀上親書省試第幾名。拆號既畢,應有試卷並付禮部架閣,貢舉諸官出院。中書省以中選舉人分為二榜,揭於省門之左右。 三月初四日,中書省奏准,以初七日禦試舉人于翰林國史院,定委監試官及諸執事。初五日,各官入院。初六日,譔策問進呈,俟上採取。初七日,執事者望闕設案於堂前,置策題於上。舉人入院,搜檢訖,蒙古人作一甲,序立,禮生導引至於堂前,望闕兩拜,賜策題,又兩拜,各就次。色目人作一甲,漢人、南人作一甲,如前儀。每進士一人,差蒙古宿衛士一人監視。日午,賜膳。進士納卷畢,出院。監試官同讀卷官,以所對策第其高下,分為三甲進奏。作二榜,用敕黃紙書,揭於內前紅門之左右。 前一日,禮部告諭中選進士,以次日詣闕前,所司具香案,侍儀舍人唱名,謝恩,放榜。擇日賜恩榮宴于翰林國史院,押宴以中書省官,凡預試官並與宴。預宴官及進士並簪華至所居。擇日恭詣殿廷,上謝恩表。次日,詣中書省參見。又擇日,諸進士詣先聖廟行舍菜禮,第一人具祝文行事,刻石題名於國子監。 延祐二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賜護都答兒、張起岩等五十有六人及第、出身有差。五年春三月,廷試進士護都達兒、霍希賢等五十人。 至治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達普化、宋本等六十有四人。 泰定元年春三月,廷試進士捌剌、張益等八十有六人。 四年春三月,廷試進士阿察赤、李黼等八十有六人。 天曆三年春三月,廷試進士篤列圖、王文燁等九十有七人。 元統癸酉科,廷試進士同同、李齊等,複增名額,以及百人之數。稍異其制,左右榜各三人,皆賜進士及第,其餘出身有差。科舉取士,莫盛於斯。後三年,其制遂罷。又七年而復興,遂稍變程式,減蒙古、色目人明經二絛,增本經義;易漢、南人第一場《四書》疑一道為本經疑,增第二場古賦外,於詔誥、章表內又科一道。此有元科目取士之制,大略如此。 若夫會試下第者,自延祐創設之初,丞相帖木迭兒、阿散及平章李孟等奏:「下第舉人,年七十以上者,與從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與教授;元有出身者,於應得資品上稍優加之;無出身者,與山長、學正。受省劄,後舉不為例。今有來遲而不及應試者,未曾區用。取旨。」帝曰:「依下第例恩之,勿著為格。」 泰定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下第舉人,仁宗延祐間,命中書省各授教官之職,以慰其歸。今當改元之初,恩澤宜溥。蒙古、色目人,年三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漢人、南人,年五十以上並兩舉不第者,與教授;以下,與學正、山長。先有資品出身者,更優加之;不願仕者,令備國子員。後勿為格。」從之。自餘下第之士,恩例不可常得,間有試補書吏以登仕籍者。惟已廢復興之後,其法始變,下第者悉授以路府學正及書院山長。又增取鄉試備榜,亦授以郡學錄及縣教諭。於是科舉取士,得人為盛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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