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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符元年七月(1)


  秋七月丁未朔,曾布以王斿事乞罷,不許。

  戊申,三省、樞密院同呈涇原奏,降羌喝強山言,西人欲以今秋並兵寇一路,仍雲更不與實,袞都宗托蔔德言不攻城塞也,但覓便深入,殺擄人戶。上深以為憂。眾亦言,羌人如此即是得策。曾布曰:「涇原並邊,人物富庶,若賊馬入境,所獲不貲,為中國害不細,此誠不可忽,當更詳戒邊臣,為備禦之計。」上亦然之。再對,上又及涇原報,布曰:「適指揮極草草,朝廷當更別降丁寧約束備禦條件。」上曰:「邊人遭殺戮,皆無辜。」布曰:「不惟殺戮無辜,兼于國威虧損不細。」(約束條件,合是初五日所載者。)

  己酉,詔以今年十一月十二日有事於南郊。

  東上閤門使、勾當皇城司周宥再任。

  詔:時氣暑熱,應在京工役,並給假三日。

  又詔,學官歲一試。

  涇原路經略司言:「收到部落子訛山等二十二人歸漢。按訛化唱山乃妹勒都逋親隨得力背嵬,能率人歸附,心甚明白,望特與補一殿侍名目。」從之。

  涇原又奏,於沒煙置二堡子。(布錄己酉。)

  熙河奏:遣王舜臣出界討蕩。(布錄己酉。)

  詔:劉混康茅山所居庵之旁,已營殿宇,可賜名元符觀。

  是日,禦史蔡蹈上殿,曾布再對,因言蔡蹈曾向人說,密院人吏多不肅。臣謀謨德業無補朝廷,久妨賢路,臣所自知。若以密院職事言之,實不至有不整齊者。臣自備位以來,凡本院合用條格編類次序,無不全備明白,可以遵用,以至人吏行遣文字,有一字未安,亦臣親筆刊改。至於邊事,皆出臣等思慮,非人吏所能裁處,以此凡指揮之事,文字一一皆臣親筆草定,雖送三省看詳,其閑所增損者,百無一二。惟是昨探報王可權受贓事,皆是詐欺,悉已施行,今日見禁人吏,亦是因此干連彰露。其武臣與院吏飲食幹請,乃是元祐六年事,今已七八年,非今日不肅。方今武德探報甚密,望更賜采察,若有不職,不敢逃責。上笑曰:「蹈雲何?」布曰:「言人吏不肅。」上哂之而已。

  庚戌,詔左司員外郎曾取與入內內侍一員,同共取索刪修大禮令。(禦集七月四日。)

  辛亥,禦史台言:「元豐官制朝參班序,有日參、六參、望參、朔參,已著為令。元祐五年改朔參官兼赴六參,有失先朝分別等差之意,請止依元豐儀令。」從之。

  樞密院奏:雖已檢會今年四月二十二日指揮,令諸路帥臣多方講議應敵方略,及內有道路險隘,可以控扼得賊馬之處,各選差兵官以勁兵利器伏截守把,使賊不能深入,凡百先事措置,過為備禦,尚慮諸州帥臣不切逐一丁寧約束,先事措置,臨時致有闕誤,須至再行檢舉前後所降朝旨,及合行畫一約束事件下項。(四月二十二日指揮未見。)畫一指揮七項:

  一、應沿邊有道路險隘,可以控扼賊馬去處,多方博采眾議,子細審之,本路兵將官某人可以當得某處,各分定地分,責委逐人伏截守把,仍各令指揮合要得力戰鬥部隊將、使臣、軍員等,併合要兵馬器械,逐一相度應副,無令闕事。

  一、兵將官使臣等分定險隘地分,各要把截得賊馬不能深入近裡鈔掠人戶。如遇賊馬侵犯,雖見有小利可乘,不得輒有那動兵馬,拋離守把去處。如因此致透漏賊馬入本地分作過,並從軍法施行。

  一、涇原路山前、山後堡寨不少,及靜邊一帶,最系人戶莊園物業繁富之處,及德順軍等處,有自來不曾經賊馬侵犯地分,除責委兵將官守把伏截外,尚慮不測透漏,深入近裡,劫虜殺傷人畜財物,如至時,合先行回避,即仰更切相度穩當,密行告諭人戶,暫將財物之類,取便般移于賊馬不可到處,權暫回避;其人口、孳畜,亦嘗作遷移回避賊馬之計,無令緩急枉遭擄掠。仍選委城寨官令密切告諭,無令先事張皇行遣,致人戶驚疑,及差人前去催促,卻致騷擾人戶。如密探得知,稍不依如此指揮,必定重行黜責。應陝西、河東其餘路分管下有似此去處,亦仰詳此指揮,相度施行。

  一、逐路如有賊馬並兵侵犯,除選委兵將官于要害險隘處守把伏截外,其餘兵馬仍相度分作頭項,各於要害利便處駐劄,務在持重。如遇賊馬頭重處,或見得閒隙有利可乘,即相度賊勢厚薄,分頭或並力前去掩擊捍禦。如輒敢逗遛觀望,致失機會,並從軍法施行。

  一、選委有謀慮兵將官、統制、將佐,各據本路兵馬多少,精選騎兵,分為部隊,差使臣、將校管押,擇利駐劄。或分擘,或合力擇便掩擊;或俟惰歸之時,即行追襲;或先於回路埋伏,等截邀擊。其乘機應變,臨時應接事件,並子細檢詳紹聖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所降朝旨施行。

  一、遇賊馬並兵侵犯,依准今來指揮,分擘兵將於險隘要便處把截駐劄,務要捍禦障蔽得蕃漢人戶不至橫被劫擄。及把截駐劄、乘便邀擊、追逐摧敗賊眾,其本路帥臣,不得廣占得力將佐兵馬,多於附近帥府處駐劄,只為自保衛之計,致賊馬於往來之際,猖獗自肆,無所忌憚。

  一、賊馬並兵一路,即仰各策應路分畫時多差得力兵將前去應援,務要張大聲勢,足以沮撓賊計;或徑趨賊馬歸路,扼其要害,邀擊回歸賊眾;或徑趨賊後老小孳畜、糧草輜重屯泊之處,痛行剿戮,使賊奔潰,自救不暇。其合牽制,即選擇要害,可以搗虛獲利之處,或於要害處進築,又於有部族住坐處掩擊討蕩,多方牽制賊勢,使有回顧之患。如稍有逗遛觀望,不切協力應援,及多方牽制,其帥臣合議根究策應牽制詣實出兵次第,重行竄黜。檢舉指揮九項:

  一、應幹捍守賊兵,及破賊方略,仰更切于本路有才略、熟邊事將佐等畫一講議,務要臨機應變,曾經籌劃,不失準備,及伐謀出奇,決可取勝。

  一、漢蕃士卒,常切訓練,令事藝精熟,及才武出眾,勇悍敢戰之人,因事優加賞激,令人知有所分別,臨時奮勵向前用命;又足以激勸眾人,各令向前習學事藝戰鬥,不致因循頹惰。

  一、漢蕃兵將,常令教習戰陣,出入次第,號令進退,務要嚴肅;及申明曉諭,令知軍中紀律,免致緩急有誤驅策。

  一、應賊馬來路有險隘之處,可以伏截邀擊,或潛伏人馬,出其左右,可以擊其輜重老弱之類;或在並邊屯聚人馬未齊集閑,有可以掩擊之勢,亦仰常切講究。務要令將佐各得通曉,緩急之際,易以驅策。

  一、城寨守禦人,須要知城上掛搭施放次第,仰於合守禦處,逐一編排定合要人數,如闕人,即開具所闕人數,每於防伏之際,許于管下近裡州軍縣鎮壯城兵士內權暫抽差應副,仍優與添支錢米,候事宜息日遣還。

  一、城寨使臣兵員,各令講議城守次第,務要通曉習熟,無令倉卒措置乖方,致有誤事。

  一、應出戰及守城器具,除見管外,有急闕之物,仰計會提刑司,依累降指揮,疾速添修了當。仍更於守禦城寨內,多方廣行修積大小癔石,準備使用,其餘閒慢之物,不須一例製造,枉用工料。

  一、漢蕃兵所養馬,嚴切指揮將佐人員等,常切用心點檢,勿令瘦損病弱,有誤出人使喚。

  一、糧草之類,除轉運司計置外,更切公共擘畫,及時糴買,廣行收貯,及多方愛惜,無令枉有費用。

  詔令諸路帥臣詳此,檢會先降及今來指揮,密切依應講議措置施行,其該說不盡應幹邊防合准事待敵方略,並仰逐一精加措置,並各具已措置施行方略事件,畫一開坐聞奏。(布錄辛亥同呈,近報西人恐今秋並兵攻掠一路,其為畫一守備之策,詔諸路帥遵守施行。章楶奏議有此畫一,今取附此,十八日云云。)

  環慶走馬李兌言:本路進築興平城及之字平等處,皆地狹無水,瘠鹵不便。詔孫路更切具利害以聞。(布錄辛亥。)

  壬子,河東路經略司言:修築第九寨畢工,仍遇賊,戰鬥勝捷,並乞推恩。詔:修築人等第賜銀絹,其戰勝人,並依格推賞。

  大理寺言:「博易糴買綱運官物者,計已分依貿易官物法,強者計利並贓,以不持仗強盜論,罪至死者減一等,皆配二千里。二十貫,為首絞,殺傷人者,依本殺傷法。或徒黨者,仍以財產給賞,依重法地分劫盜法。如知情、停藏、附載者,減罪人罪一等。以上罪至徒者,運載船車畜產並沒官。其被盜之人速隨近官司,即因被盜而受贓者,以凡盜論。博買官船釘板及隨船所須之物,許人告,每獲釘板等,估價不滿一貫文,加五貫,至三十貫止。」從之。(新削。)

  詳定一司敕令所言,乞刪去因強盜殺人者不用犯時不知律敕條。從之。(新削。)

  又言:長舉、順政縣津渡驗察過往兵級,若透漏逃亡及下水船戶附載,雖不知情者,各杖一百,並許人告,每名賞錢十貫;地分勾當人失覺察,減二等。從之。(新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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