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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二年五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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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酉,引進使、眉州防禦使、知衛州李端愨複濮州防禦使。端愨坐失舉奪一官,至是,以戚裡特複之。仍詔赴闕。 上批:「近喬執中上殿,以安南死亡軍士妻子貧餓無所歸,乞以死事人于桂州寄下裹衣借糧米給之。可檢會速與指揮。」磤詔西京、開封府界差赴安南軍士已死而妻未改嫁若孤遺無依者,人給米二碩,具數以聞。執中先任湖北運判,召為司農丞。是年二月十六日,權發遣提點府界。三年四月二日,改京西北憲。新、舊紀並書詔安南軍死事孤寡無依者廩給之。朱本簽貼雲下有詔,合刪去執中云云。 詔殿前、步軍司,見在營兵,各置都教頭指教,弩手五指揮、弓手十指揮、槍刀標排手五指揮,各選一人武藝高強者奏差。逐司各舉散直二人為指使,罷巡教使臣。志有。 內侍押班石得一言:「案試京西第五將軍馬,弓箭手馬步射不應格。」詔下本將陳宗等具析,宗等引罪。上批:「朝廷比以四方邊備不飭為可虞,選置將臣,分總禁旅,俾時訓隸,以待非常。至於部勒規模,悉經朕慮,前後教告,已極周詳。使宗等稍異木石,亦宜略知人意。今屍祿慢命,既頑且慵,苟遂矜寬,實難勵眾,可並勒停,劄示諸將。」據樞密時政記,上批在五月二十七日,今依實錄附此,本志系此于元豐六年,誤也。 丙戌,贈文思使、內侍押班張恭禮為邠州觀察使。恭禮事上藩邸歲久故也。 知審刑院安燾言:「比年詳議官以文案繁多,責重賞輕,除者多不願就。乞以二年為一任,任滿減磨勘二年。自刑部差者,已及成資,先依刑部任滿法推恩;未成資者,補及成資,推恩後別理一任。」從之。八月二十二日丁巳可考。 詔備軍卒以二千人為額。 戊子,以右諫議大夫、權禦史中丞、直學士院、判司農寺蔡確參知政事。宰相吳充議變法,確爭曰:「曹參與蕭何有隙,至參相漢,一遵何約束。且法,陛下所建立,一人協相而成之,一人挾怨而壞之,民何所措手足乎!」充屢屈,法遂不變。此據舊錄、確本傳。 右正言、知制誥、知諫院李定為右諫議大夫、權禦史中丞、兼判司農寺。 右正言、知制誥、知審官東院張璪兼知諫院、判國子監。 三司言:「糧綱少欠折會,請受聽借兩月,行之歲久,減免深刑,便於綱運。近為錢綱少欠,於法未有明文,乞依糧綱折會法,令再相度,既借兩月請受,慮贍養不足,別致欺弊,欲改兩月為四月,各半分折填。」從之。 己醜,前權建康軍節度推官王覺、前知澧州西京作坊使李山甫訴推勘官何琬、胡宗回酷虐,乞改差官鞫治。詔覺送潤州制勘院,山甫令湖南轉運司選官重鞫,如不移前鞫,覺、山甫各不用並計,著為法。及再劾,覺、山甫所坐如初。 詔權禦史中丞李定同根治太學獄。 右正言、知制誥李清臣言:「陛下宣明道德,製作法度,天下方褎然興於學,臣以謂及斯之時,宜詔諸路,有能明詁訓小學、正樂鐘音律及大曆算數者,以名聞。陛下召而試之,或該通精密,不悖於理之正,則秩之一命,必有異聞博見者出於其間,而士有勸慕樂習於此者矣。」又言:「本朝官制踵襲前代陳跡,不究其實,與經舛戾,與古不合,官與職不相准,差遣與官職又不相准,其階、勳、爵、食邑、實封、章服、品秩、俸給、班位各為輕重後先,皆不相准。乞詔有司講求本末,漸加厘正,以成一代之法。」朱本簽貼雲不行,合刪去。 辛卯,翰林學士孫洙暴得風緩,不能朝,中使、太醫問疾相屬。元絳罷,上意欲用洙,遣中使視之,知其疾不可為,乃用蔡確。及卒,對輔臣嘆惜之,常賻外賜錢五十萬。 壬辰,詔:「都水監主簿陳佑甫罷相度河事,止令逐路監司同相度以聞。都水監勾當公事孔平仲歲滿減罷,更不補人。」 禮院言:「奉詔濮安懿王三夫人並稱曰王夫人。案唐大中三年,追尊順宗、憲宗諡號,禮官請別造神主及改題,議者以栗主升祔之後,在禮無改造之文,亦無重加尊諡改題主之例。以臣等所識,當以新諡典冊告於陵廟,正得其宜,神主不改造,不重題為得禮。」中書言:「改造、改題,並無所據,酌情順理,題則為宜。況今士族之家,通行此例,望就神主改題,則為通允,敕旨宜依。又案乾德二年改諡明憲皇后曰昭憲皇后,特命宗正卿趙洙改題神主。大中祥符六年,改上元德皇太后徽名曰元德皇后,升祔太宗皇帝廟室,亦命左司諫、知制誥路振改題神主。今參詳三夫人神主,欲依故事改題,於禮意為允。」及司天監選用元豐六年癸亥歲四仲月內擇日遷祔吉,從之,遣寶文閣學士陳薦改題神主。 三司請於潭州瀏陽縣永興銀場置酒稅務,選官監臨。從之,歲入隸提點鑄錢司市銀封樁。 真定府路安撫司言北人侵耕解子平地。詔安撫司遣人候望巡察,毋致更有侵耕,如北界以兵護耕種,候北人回,悉蹂踐之。 賜明州及定海縣高麗貢使館名曰樂賓,亭名曰航濟。 癸巳,提舉市易司言:「前市易務監官劉佐負市易錢十八萬緡,乞籍本家日入屋租償官,限二年輸納,不足,物產沒官,又不足,責保人代輸。自今負市易錢違限有物產者仿此。自籍家產日與免息罰。」從之。 知秦州、龍圖閣直學士、吏部郎中、集賢殿修撰劉庠降為禮部郎中、知虢州。坐失舉也。舊紀書庠以失舉降知虢州。新紀不書。 甲午,中書言:「近制,檢正官四員,除戶房二員如舊外,孔目房、吏房、禮房共一員,內禮房文字比之他房文字為多,乞令戶房檢正官通管禮房。」從之。 詔同判司農寺周直孺同講究曲法利害。從三司請也。八月十一日。 乙未,上批:「內外簡閱諸軍,已悉用闊閃促張弓、減指箭,其令在京及諸路作院造弓,罷長弰舊制。」又詔以弓箭樣降付開封府界、京東西諸將。後又詔轉補諸軍用黃樺闊閃弓、馬黃弩,上四軍弓八鬥,弩二石七鬥,中下軍弓七鬥,弩二石七鬥。及詔諸班換前班、前班簡行門及引試武學生,用促張弓、減指箭,射兩石以上者,減一鬥。 詔進士、諸科新及第人免試刑法。 永興軍等路提點刑獄、主客郎中王孝先,熙河副都總管、客省使、達州刺史王君萬,各降一官。君萬改鳳翔府鈐轄。西上閤門使、榮州刺史、知淮陽軍高遵裕展三期敘。遵裕先知熙州,與君萬嘗借請給糴邊儲錢,違法回易,轉運判官孫迥案治之,君萬乃教蕃官木丹訟迥嘗加棰掠,遵裕以聞,欲以中迥,命孝先推劾,而孝先觀望不盡力,再遣提舉茶場李稷鞫得實,故皆抵罪。孝先初受命,乃元年正月丁卯。君萬自鳳翔鈐轄除熙河監牧,給散馬種,在七月二十一日丁亥。六年六月四日始除君萬所負馬。 丙申,詔諸路有劫盜人數稍眾,許於聽候差使及得替待闕官內選武勇使臣捕逐,給驛券。從大名府文彥博請也。 詔廣濟河都大催遣輦運官與本路通判以上序官,在提點刑獄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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