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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元年十二月(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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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辛醜朔,詔提舉司天監集曆官考算遼、高麗、日本國曆與本朝奉元曆同異聞奏。其後曆官趙延慶等言:「遼己未年氣、朔與宣明曆合。日本戊午年氣、朔與遼曆相近。高麗戊午年朔與奉元曆合,其二十四氣內有七氣時刻,並逐月太陽過宮日數時刻不同。」 壬寅,詔轉運司管勾文字官舉京朝官知縣人,並提刑司檢法官,各不得隨本司出巡。 詔都提舉市易司:「人戶賒當已輸足本息者,見欠罰息錢特蠲其半。即輸本息未足,與展限半年,候足日亦依此。」與明年正月八日所書更參考。 權判兵部許將言:「開封府界、五路保甲義勇支費,止有所減兵級請受、賞給並弓手雇錢等充用。乞從本部委提點刑獄司取索應減錢糧及郊賞衣賜、折支等,通全一年實數立額,歲令所屬分四季撥與提點刑獄司,除義勇、保甲可用物外,余並變錢樁管支給,歲終有餘,即封樁。」從之。 禦史何正臣言:「近奏檢正中書刑房文字杜紘頗僻害政,聞刑房見行右諫議大夫呂公孺理雪失入死罪事,而陰與苞苴往來,慮別有請托。兼聞公孺遣兵夫車乘,多載酥、斴,送遺在京權要,永興土產,為之罄竭,因緣騷擾,乞下有司窮治。」詔:「公孺令陝西轉運司究實,仍令杜紘具析以聞。」後紘具析公孺無理雪死罪事,近送斴四十顆、酥三斤,臣已遣人還之。兼臣生平不識公孺,未嘗有一字往還,止因今送酥、斴,例得公狀,見居家聽旨。而轉運司亦言公孺所置酥、斴及差兵卒,視熙寧十年為多。乃詔公孺罰銅十斤,紘依舊供職。 禦史黃廉言:「聞百姓傅澤妻常經開封府判狀,以夫出外不知消息,許令改嫁,後判官蘇涓雇以為婢。近因澤還家論理,有司欲坐其妻之父罪,而同列有疑之未決者。案涓既是開封官屬,必知澤妻妄乞改嫁,而令人宛轉雇買,乞盡理推治。」詔權發遣開封府許將根究以聞,仍權以判登聞檢院杜欣與涓易任,已而根究至,該疏決,乃止出涓知壽州。 詔:「諸軍軍使、都頭以下,並充兵額內人數,正副指揮使以上,於額外補置,遇軍行分押諸隊。令編敕所及殿前、馬步軍司照會隊法修入。」已而上批:「將下諸軍擁隊,如闕將校,並以十將代之,其將校依在京諸軍例額外補置。」令具人數進呈,後樞密院以數奏,詔並教閱廂界將校,亦於額外補置。 提點修完京城所言:「修完畢功,所差壕寨等人,乞酬賞。」詔隨功力輕重與轉資、減年、支賜各有差。 癸卯,上批:「入內西頭供奉官吳遵道造軍器及御前工作十余萬,可減磨勘六年。」 詔三司給勾帖,以提舉出賣解鹽司每歲合用鹽萬席,令于解州池場般請,其所賣錢令封樁,歲終具數以聞。 江南東路提舉司言:「呂嘉問違法不依戶絕條,以亡僧銀絹等給淨相、乾明寺僧尼,已牒江寧府根究。」又嘉問奏:「臣與江東監司等皆有嫌隙,嘗乞下別路差官根勘,而近者勘司又追逮臣私家使令之人,恐何琬等鍛煉,未敢發遣,已報制勘院。為見聽朝旨,竊慮琬等又誣臣拒抗,乞早指揮移送。」又制勘院言:「追嘉問僕孫壽證僧子新入宅事,嘉問輒占留不遣,若每如此,即猝難結絕。乞罷嘉問潤州,遣赴江寧府就劾。」詔送制勘院一處劾之,其所追人令嘉問速發遣。二年四月庚戌,嘉問罷潤州。 甲辰,詔開封府界提點司、諸路監司分決系囚,內幹照及事理輕者,先斷遣。 詔內藏庫副使、權太原府路鈐轄張世矩罷兼知火山軍。河東都轉運司言,准詔具土人武臣知州軍者以聞,而世矩乃占籍府州故也。四年四月十七日,出矩系府州獄。 開封府界提點司乞免封樁缺額禁軍請受等,詔惟錢特免之。 樞密承旨司言:「准送下三司狀,在京禁軍缺額封樁請受內錢絹特免,其斛鬥惟米可存留,自餘衣賜等物並屬三司應副,及小麥已無剩數,欲乞特免勘會。府界軍士衣糧等自當依外處例封樁,其小麥如缺,即令三司以細色糧充。」從之。 是日,二府奏事,語及淤田之利。上曰:「大河源深流長,皆山川膏腴滲漉,故灌溉民田,可以變斥鹵而為肥沃。朕遣中使往取淤土親自嘗之,極為細潤。」蓋上之欲愛利農民,惻怛如此。或于此附王孝先所申淤田費。 乙巳,詔自今諸路轉運司並罷兼提舉本路市易司。 定州路安撫司言:「北界人於惟孝因傳達邊界事,為北人收捕甚急,今乞歸明。望朝廷憫其累報北事,及嘗告捕北界刺事人李景等,特推恩。」詔於惟孝與三班差使,充江南指使。河北緣邊安撫司嘗獲邊民王習所市北界馬,即送順義軍,上曰:「聞北界賣馬人法皆死,又徙其家屬,自今如此界無移文,可遣人夜于界首毋問賣馬者,免令屠戮蕃民。」此據墨本所記聖德,朱本簽貼雲移入契丹傳,檢契丹傳乃無此,又不知是何年月,姑附元豐元年十二月五日於惟孝下,更須考詳。 軍器監言:「鄜延經略使呂惠卿乞給新樣刀,下江、浙、福建路製造,及先乞甲身等以虎翼甲身應副。」詔止令內弓箭南庫給短刃刀五萬五千口,餘依奏。 建州進士虞蕃上書言:「太學講官不公,校試諸生,升補有私驗。且陛下辨色視朝,而講官赴太學常以巳入而午出;陛下日攬萬機,經筵勸講,尚不數年而詩畢,今講官講周禮七年,才及四卷。」又謂:「論語、孟子,道德之所在,聖賢之所為,陛下設科,使參大經,今未始有講。乞令講官依諸司例早入監,仍集諸生問答,閑日一升堂,伏臘假不停說書,及非假故毋因循廢講。」詔不公事委開封府根治以聞,內申請事令國子監主判官相度。劉摯疏雲:蕃以不得解,故上書訟學官。當考。 丙午,詔西作坊監弓弩作、河南府右軍巡判官席延賞沖替。以上批「延賞近以造弓不如樣,雖取戒勵,未足示懲。今再取弓三張,皆本作自造,而苦良相遠,蓋惟聽匠者之所為,不躬自省視,職事曠弛不治可知,宜令本監別精舉使臣監當」故也。可併入己亥戒勵弓作官後。己亥,十一月二十九日。 詔給州助教敕告五十,付陝西路都轉運司召人進納,買九將什物等物料,余令轉運司應副,仍展限通作三年了足。 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言:「宥州牒請遣官與夏國邊官將蘇禦帶分立文字,依理識認,並毀廢所侵耕生地,及將西界前後逃背捉殺人馬界首交會。本司近准朝旨定寫,牒送馬五匹至宥州,索所擄人馬及根治作過頭首誡斷。」上批:「宜先令河東經略司檢蘇安靜元與西人要約文字圓備,仍除所差折固,更選諳熟邊事信實使臣一人,牒鄜延路令移報宥州,約日與已差定官於界首各出文字,理辯交會。其諾爾一戶,如是未敘盟以前逃背,於誓詔當給還,即具以聞。」 知都水監丞範子淵言:「奉詔相視導洛通汴,自今河陰縣西十裡簽河處步量至洛口,地形西高東下,可以行水,乞差知水事臣僚再案視。」詔左諫議大夫、史館修撰、直學士院安燾,入內都知張茂則同相視。六月十五日可考。二年六月十七日清汴成,章惇作記。 詔:「應鄉村民願以所納義倉糧就便納縣倉者,聽。」從知管城縣趙燮請也。本志不載請人,此月十五日云云,舊紀書此。 是日,日中有黑子如李,凡十三日乃散。 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吳中複卒。 戊申,詔:「開封府界、京東西將下兵每十人取一人,令所差去教頭習馬射,與免雜教。其在京步人諸指揮弓箭手,令殿前、步軍司各選少壯有性格軍士十人,付提舉教習馬軍所教習,候教成遣歸元管軍司,依見教軍馬法,據見管人亦十人取一人展轉教習。」後上批:「在京弓箭手步人總五十八指揮,今所教二十人充教頭,實恐分教不給,若俟展轉教習,必引久不能成就,可再令每指揮取二人,如性格椎鈍難教,即令逐時簡換。」 又詔:「內殿直以下諸班直闕額,並據逐班直額管人數,如闕二分,以一分依例取簡增填,餘一分內五厘以額外泛配人撥填,五厘坐闕。如闕二分以上准此。若不及二分,或雖及二分以上,無額外泛配之人,除例取簡一半增填外,余並坐闕。」 經制熙河路邊防財用司言:「本司推行事務,各已有緒,乞自明年管一路歲計用度。」詔具經制歲入若干以聞。已而本司奏,約以元豐二年所入錢糧計一百餘萬貫、碩。熙河歲入貫、碩;自元豐二年二月十八日丁巳移入此。 詔諸路將副,聽比類熙甯附田令敕給職田,正將視路分都監,副將視藩府都監。其青、鄆州雖已撥黃河淤地及廢罷都監職田與將副,而多寡未均,並令改正。 樞密院言:「軍器監言河東路編排九軍會軍器,當造竹長團排一千六百餘面,緣工匠並造河北三州並鄜延路排,別無作匠,乞抽刷匠二百人應副,仍候造三州並鄜延排了日並手製造。」詔軍器監:「馬軍團排止依見造竹排樣,步兵長排依今年正月所降樣,許刷廂軍百人,余依所申。」 己酉,分命輔臣禱雪於郊廟、社稷。 兩浙提舉司言:「浙西民戶富有物力,自浙以東多以田產營生,往年造簿,山縣常以稅錢,餘處即以物力推排,不必齊以一法。今欲通以田土、物力、稅錢、苗米之類,各以次推排,隨便敷納,役錢所費,民力所出,輕重均一。」從之。 辛亥,疏決在京系囚,雜犯死罪以下第降一等,杖以下釋之。畿縣及三京諸縣准此。 詔罷來歲元日朝會。 壬子,皇第七子建國公價卒,年二歲,贈太師、尚書令,追封衛王,諡悼惠,其母邢婉儀也。兩紀並書卒。 甲寅,詔在京市易務上界勾當公事、秘書丞應瑜減磨勘一年,三班借職李漸二年,大理寺丞郭規轉一官、減磨勘一年,杭州觀察支使董經換東頭供奉官,各賜錢有差。並計息推賞也。 詔大名府永濟鎮被水災醋戶,依酒場被水,蠲買名錢。 乙卯,詔民納稅不及鬥者,免納義倉。本志有之,此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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