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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豐元年十月(2)


  甲寅,敘複勒停人張諤,敘為太子中允、監江甯府商稅。諤尋卒。

  禦史中丞、判司農寺蔡確言:「常平舊敕多已沖改,免役等法素未編定,今除令刪修為敕外,所定約束小者為令,其名數、式樣之類為式,乞以元豐司農敕令式為目。」從之。

  詔三司、司農寺各同罪舉升朝官五人,充諸路提舉官,限十日以名聞。

  詔諸州縣修造系從來於公人圓融,雖無文案照據者,自今並保明支系省及免役頭子錢各一半。

  詳定禮文所言:「今定十月丙辰朝謁天興殿,依南郊前景靈宮薦享之禮,皇帝褥位當設於殿東陛上,洗當東溜。南北以堂深,東西直東溜,皇帝立洗南,北向盥。」詔禮院且依舊儀。朱本削去,今複存之。按:郊廟禮文載,景靈宮、太廟禦罍洗不當東溜,乞改正。元豐元年九月十七日已得旨,依所定,又三年八月四日,又八月二十一日並稱依奏,此當考。

  乙卯,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提舉崇福宮司馬光,乞子康充編修資治通鑒所檢閱文字。從之。

  司農寺言,進士李複、王諶踏視府界官荒地,募誘閩、蜀民種稻有勞,乞推恩。詔李複、王諶並與廣南路攝官。李複、王諶初遣時,當熙寧六年十月丁醜。

  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乞以本司回易庫撫養士卒等本錢別置庫,不得雜公使錢,從經略司變易,止充撫養士卒及賞覘事人,如小事止支省錢。諸路並乞依此。從之。

  詔:「昨嶽州平江縣民戶,為詹遇等焚廬舍。令孫頎牒所屬,隨區數等第給錢。」

  大理寺言:「散員都虞候、萬州刺史全信,乞取衛旦等錢物,當追刺史,罰銅六十斤,降配。」詔依斷,降充湖南本城都頭。先是,上批:「全信乞取本班長行衛旦錢物,已奏案可速進呈裁斷,庶軍中有以警勵。」至是,樞密院奏斷也。

  戊午,錄左班殿直宋密子為三班借差。以使高麗,密為管勾舟船巡檢,而死於高麗故也。

  贈皇城使、嘉州防禦使曹佺為同州觀察使。佺,駙馬都尉詩之父,以上批特贈。

  己未,以宣徽北院使、檢校太傅、中太一宮使王拱辰為檢校太尉、宣徽南院使、西太一宮使,許居京師。舊紀書此。

  左藏庫使、昌州刺史曹志提點萬壽觀,其先差提點萬壽觀、皇城使,嘉州團練使劉永壽改醴泉觀。以志太皇太后之侄故也。

  權發遣興州羅觀乞頒義倉法於川峽四路。從之。志有。

  詔:「潭州瀏陽縣永興場采銀銅礦所集坑丁,皆四方浮浪之民,若不聯以什伍,重隱奸連坐之科,則惡少藏伏其閑,不易幾察,萬一竊發,患及數路,如近者詹遇是也。可立法選官推行。」尋詔舉京朝官一員監場,管勾本場煙火公事,許斷杖以下罪。又詔:「坑戶限一月首納所藏兵器,限滿不首,依私有法。其保內有犯強盜殺人、放火、居停強盜,及逃軍私藏兵器、甲弩,知而不告,各減犯人二等,並押出場界;情重者鄰州編管;不知情,又減二等。有該說不盡事,令提點坑冶鑄錢司立法。其本場地分排保慮未如法,令朱初平依條編排。」癸亥置監官,十一月甲戌禁私藏兵器、編排保甲,今並書。

  庚申,判司農寺蔡確言:「諸路提舉常平司舊兼領于轉運司,極有擅移用司農錢物。自分局以來,河北東路提舉司申轉運司所移用錢二十余萬緡,江東提舉司申轉運司所移用錢谷十二餘萬貫、碩。蓋轉運司兼領則不能免侵費之弊。今川、廣等路未有提舉官在假,故並轉運司承例兼權。欲乞提舉司闕官處,止令提點刑獄兼權;如廨舍稍遠,即量留吏人照管官物等,委知州或管勾官就便提轄;其提舉官時暫在假,亦委知州或管勾官權本司文字。」又言:「自今提舉官稱職者,乞令久任,候有成效,與遷提點刑獄及以上差遣。」皆從之。

  詔廣南西路轉運司劾邕州不救火官吏,其都監、寨官並械送獄。以上批「邕、廉州永平、太平寨,相繼遭火焚,失錢糧、器仗。州寨皆邊要,水陸巇嶮,艱於運致,一旦以吏懈弛,所失動計數十萬。其失火之人,難繩以常法,宜速根究,主名斬訖以聞,其當職官不救護,亦可枷勘」故也。

  辛酉,詔:「荊湖北路轉運使孫頎,候會合諸處甲兵,選募敢死之兵六百人,擇材武使臣五六員,厚供給犒設,令分兩項,賈勇而前,餘並遣回元差處。如賊黨結集寖多,會合官兵力不能制,即相度量,可存三二百人,或增一二頭項訖奏。其彭孫令部領元帶兵甲,除選募合留使用外,餘並令歸荊南本將。」

  壬戌,詔應造簿路分,如秋料災傷,稅額放及七分以上處,權免造,並候次年。

  軍器監言:「昨贊善大夫呂溫卿言:『五路州軍近年增置壯城兵,雖有教閱指揮,而所習武藝全無實用。如大名府城圍四十餘裡,癔手止有四人,其他掛搭、施放火藥、全火等人亦皆闕。蓋舊無教閱格,又無專點檢之官。今欲令諸州壯城兵,除修葺城櫓外,並輪上下兩番,教習守禦,以十分為率,內留癔手三分,余並習掛搭,施用拒守器械。仍籍所習匠名,每季委本州比試升降。』嘗下五路安撫司,而五路相度異同。本監今參酌,欲乞五路州軍壯城兵,遇無修城池樓櫓功料,即令安撫司以十分為率,三分令習癔,余並習掛搭、拒守器械。其廣備十一作工匠,並均付五路準備差使及指教施用,每三年一替。自來所習禁書作藝,更不許傳習。熙河路州軍亦依此。」從之。

  又言:「溫卿謂『朝廷差官製造澶州浮梁火叉,其為防患不為不預。然恐萬一寇至,以火筏、火船隨流而下,風順火熾,橋上容人不多,難以守禦,不若別置戰艦以攻其後。乞造戰船二十艘,仍於澶州置黃河巡檢一員,擇河清兵五百,以捕黃河賊盜為名,習水戰以備不虞。』下大名府路安撫司相度。本司言:『澶州界黃河舊無巡檢,當北使路若增創戰船,竊慮張皇。欲止選河清兵百人,為橋道水軍,令習熟船水,可使緩急禦捍上流舟筏及裝駕戰艦。』本監欲依安撫司所陳。」從之。

  癸亥,于闐貢方物。兩紀附年末。

  詔遣翰林醫官邢慥、邵化及秦玠醫高麗國王王徽,內殿承制王舜封管押。以徽嬰風痹,因安燾等使還上表乞醫故也。又詔舜封如徽病不能躬承詔命,宜授其世子勳。授徽世子勳詔命,乃十一月甲戌,今並書。

  丙寅,三司請牓在京諸色人,納私小錢入官毀棄。從之。時以在市交易,多以外方盜鑄濫惡小錢,而商販頗以為患故也。本志系此事于熙寧十年,誤也,當從實錄。

  詔孝惠皇后從孫賀安竦與班行。先是,安竦敘叔祖繼宣嘗以先朝後家恩與奉職,未受而亡,乞回授故也。

  詔開封府界諸縣知縣自今差合入親民京朝官。

  丁卯,禦史中丞蔡確言,根究呂嘉問等事,依條輪差三院禦史或推直官承勘,慮不專一,乞專委禦史黃廉、舒亶根究。詔止差黃廉同根究。

  提轄修完京城所上修城都轄部役使臣等三十一人管勾年月。詔:「管勾及四月而合以年磨勘者,與減一年;內十年、十二年磨勘者,依條比折。其提轄官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遷禮賓使、遙郡刺史,依舊寄資,給寄資請受。」

  詔罷開封府界提點司勾當公事官二員,並專充提舉司管勾官;其提點司管勾文字官,遇河防、保甲事,許差出。先是,提舉司言:「本司專領二十二縣常平等,事目至繁,今提點司已罷兼領,而管勾官二員尚仍舊兼提點司事,恐職事不專一,無由辦集。」司農寺以聞,故有是命。

  經制瀘州蠻賊韓存寶言:「梅始吉、胡鬥但十村首領鬥個撒等降,已打誓。」詔:「賊人逃匿山林,委存寶更多設方略討蕩,仍呼召斧望個恕、晏子等,或遣人說諭;令分佈手下得力人,及罷勇等囤生熟戶,逼逐討捕蠻賊,每一名、一級支絹二十疋,如首級數多,當議優轉職名;並照會七月甲戌詔,除老小婦女外,依今此指揮施行。」甲戌,七月二日。

  戊辰,詔罷左藏庫副使霍舜舉、西京左藏庫副使王鑒提舉剝機黃、汴等河榆柳,止令逐地分使臣兼管,及委都大官提舉。先是,程昉立法差官主剝機,自熙寧四年為始,及是八年,都水監言事已就緒,故有是詔。元差二人事,在熙寧六年五月十九日辛酉。

  經制熙河邊防財用司言,四州軍依朝旨標撥官莊田外,乞於近城各更擇沃土上腴地二十頃為營田,專差使臣等管勾。從之。五月九日、六月十四日、七月一日。

  錄遂州青石縣令李進卿子為郊社齋郎。以進卿部糧草為夷賊所掩,投之于江,後韓存寶求得其屍以聞故也。

  詔應詹遇驚劫及經歷地分,捕盜官不畫時捕殺,令逐路提點刑獄司速劾罪,不以赦降去官原免。

  己巳,錄三班差使張簡子院喜為三班差使,賜名忠,並賜其家錢二萬、絹二十疋。以河北路轉運司言「簡本保丁,呈試授官為回河鎮巡檢下指使,因夜巡邏,望見劫盜張善等五人,即先路馳馬遂賊,戰死」,故有是命。

  荊湖南路轉運司言:「湖北都監彭孫與詹遇等書,意欲招降。已招牒何次公等,須得翦滅。乞更賜指揮。」詔孫頎密切體量,如是實,即候彭孫到任,令具析准何指揮招呼賊党以聞。

  詔開封府判官徐大方、推官許彥先並先沖替。大方等坐密諭孫純私以錢償僧宗梵故也。

  複華州渭南鎮為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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