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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十年七月(1)


  秋七月辛亥,詔以十一月甲戌有事於南郊。

  詔諸路保明將官,並具功罪及其能否、訓練精粗以聞。

  詔權發遣群牧判官公事、太常丞王欽臣往秦州、鳳翔府以來應接買馬,以「群牧行司」為名。

  上批:「範子淵見疏浚汴河,可差入內供奉官馮宗道往彼監視。」此據禦集、記聞。蔡確劾浚河事,所逮證左二百餘人,獄久不決,上頗疑焉。初,命宗道自用杷試之汴水,宗道辭以疾,上令俟疾愈必往試,宗道乃請與子淵俱,故有監視之命。

  壬子,上批:「已立賞購捕廖恩及遣募士討除,可更降敕榜付劉定相度事勢招降,庶一方生聚早遂安處。」中書擬敕榜:「廖恩本南劍州大姓,昨因吳筍寇略,與族人承禹等同力討除,本路奏功不實,以至恩賞不均。今乃嘯聚徒眾,敢行剽劫,屠害官兵,已令本路進兵,及選差兵官前去翦除。況恩等本是平民,有勞未奨,陷於大戮,宜開一面,使得自新。」上批:「草竊偷生小賊,恐不煩朝廷如此委曲洗雪。傳佈四方,必啟奸民窺易之心,於體未便。可檢會自來招安盜賊榜,依仿指揮。」乃告劉定候到相度,如山林深嶮,未能翦除,即于要路出榜,及選募人齎敕招諭,許率領同火伍所在歸首,或徒中自相殺並,及禽捕送官,除放罪外,優與等第安排。

  詔宗室換授外官,遭喪解官行服者,全給前官請俸。

  詔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都官郎中劉佐,知彭州、屯田員外郎呂陶並沖替,令轉運司劾罪。佐坐買茶措置乖方,陶不即聽受堋口茶園戶訟也。五月二十一日可考。

  癸醜,新管勾廣南西路常平等事蹇序辰改京西北路。序辰,周輔子也。周輔言:「序辰蒙召對,委使一道,義當必行。然臣父子並祗命遠方,家無所托,乞改一近地。」故有是命。按宋史:序辰以泗州推官主管江西常平,周輔上言,乃易京西。

  西上閤門副使、知沅州謝麟為東上閤門副使再任,降敕奨諭,賜銀、絹二百,以湖北轉運司言麟招納有勞故也。

  中書言:「開封府界、諸路今秋豐稔,欲遣官提舉折納民戶欠負:虞部員外郎楊景芬淮南西路,太子右贊善大夫曾孝綽兩浙路,山南東道節度推官李孝博永興、秦鳳等路,澶州司戶參軍黃好信河北東、西路。」

  三司言:「江、淮等路災傷,發運司未運上供糧三百五十余萬石,欲下本司相度,如計置不行,權許折變見錢,毋過百萬石,限今年十月以前至京省司收糴,以備軍儲。」並從之。

  甲寅,分命輔臣祈晴。

  國子博士李稷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熙河路市易事,代劉佐也。

  三司言:「江、淮東西,荊湖南北路,兩浙各乞別立限般上供年額斛鬥。今年欲令淮南東、西二路第一限十二月,第二限二月,第三限四月,止令在本路州軍封樁外,江東第一限十二月,第二限三月,第三限五月;江西、荊湖南北、兩浙第一限二月,第二限四月,第三限六月。」從之。

  詔今後廣南西路系惡弱水土州郡合差醫官處,如額外祗候人願往者聽。

  乙卯,命宰臣吳充為南郊大禮使,權禦史中丞鄧潤甫為儀仗使,判兵部許將為鹵簿使,判太常寺陳襄為禮儀使,權知開封府孫固為橋道頓遞使。

  著作佐郎、崇文院校書張載兼知太常禮院。載議禮於有司不合,亟罷歸。「載亟罷歸」,以載事增入。

  上謂輔臣曰:「元昊昔僭號,遣使上表稱臣,其辭猶遜,朝廷不先詰其所以然而遽絕之,縱邊民、蕃部討之,故元昊常自謂為諸羌所立,不得辭,請於朝廷,不得已而反,西師戰輒敗,天下騷然,仁宗悔之。當元昊僭書來,獨諫官吳育謂外蕃難以中國叛臣處之,或可稍易以名號。議者皆以為不然,卒困中原,而使加歲賜、封冊為夏國主,良可惜哉!」

  丙辰,以太子中允黃廉為監察禦史裡行。詔:「中書、樞密院檢正、檢詳並習學官,並不許奏舉台官。」以禦史中丞鄧潤甫薦廉與權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才任禦史故,因命廉而下此詔。

  詔:「南郊青城寢殿后至寶華門禦道,不得用花磚鋪砌。」以上于青城凡遊觀之具悉已裁罷,至此,閱有司計功數多,故又罷之。

  丁巳,工部員外郎、寶文閣待制、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權發遣三司使,翰林學士、起居舍人、權三司使沈括守本官為集賢院學士、知宣州。

  先是,侍御史知雜事蔡確言:「括以白劄子詣吳充陳說免役事,謂可變法令,輕役依舊輪差。括為侍從近臣,既見朝廷法令有所未便,不明上章疏,而但于執政處陰獻其說;兼括累奉使察訪,職在措置役法,是時但欲裁減下戶錢,未嘗言複差徭,今非其職而遽請變法,前後反復不同。朝廷新政規畫巨細,括莫不預,其於役法,講之固熟,如輕役之不用差法,括前日不以為非,而今日不以為是者,其意固不難曉,蓋自王安石罷相,括恐大臣于法令有所改易,故潛納此說,以窺伺其意,為附納之資爾。括自選人不數年間拔擢至此,宜如何圖報,而乃頗僻翻覆,挾私害政,甚非陛下待括之意也。且括自主計以來,一無所補,其馭下則取悅而已,其事上則觀望而已,中外之所共傳,聖明之所盡照,而陰以異論幹執政,欲變更役法一事,尤為顯著。竊聞中書亦嘗以此劄子進呈,下司農寺相度,天慈兼容,既不加詰,而臣以彈邪繩奸為職,安敢避默?伏望陛下推括之情,特行罷黜。」詔劄與括知。括言:「臣自惟超冒時久,無一補稱,釁累日深。臣僚所言,皆中臣罪,豈可複當事要?臣見在所居待罪。」有詔令括就職。確又言:「近彈奏括罪狀,未蒙施行,或聞括詭求罷免,有詔卻令供職。倘如所聞,朝廷待括如此,臣竊惑焉。且括謂役法可變,何不言之於檢正察訪之日,而言之非職事之時;不言之于陛下,而陰言之於執政?括之意豈在朝廷法度,但欲依附大臣,巧為身謀而已。伏望陛下去邪屏奸,斷在不疑,正括之罪。」故有是命。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括論兩浙役法,當考。沈括自志雲:翁嘗請事於相府,是時,正肅吳公充當政,問翁:「免役之法令,民之詆訾者今未衰也,是果於民何如?」翁應之曰:「以為不便者,無過士大夫與邑居之民習於複除者,驟使之如邦人,其詆訾無足恤也。惟微戶素無力徭,今使之歲出金,此所當念也。括嘗奏議兩浙歲入可減五萬緡,而弛微戶二十八萬餘家。使天下悉如此,微戶盡除其輸,雖小徭不足為病也。」公以為然而表行之。禦史乃詆翁始但議減課,今乃陰易其說,使悉除之,首鼠乖剌,陰害司農法。翁坐謫集賢學士、知宣州事。禦史蓋未嘗思以一路言之為減者,以戶言之蓋除也。今附見,當考元豐元年八月十一日云云。

  上批:「廖恩累敗官軍,徒黨已熾,若不及時措置,深慮愈致交結,黢附人眾,養成巨患,為朝廷重憂。昨彭保雖召募步騎五百餘人前去,酌今賊勢猶恐不足應用,中書、樞密院宜同議經畫,仍益募人續發,庶凶徒翦滅,一方生靈免被塗炭。」遂遣昭宣使、嘉州團練使、入內副都知王中正都大提舉福建路招捉賊盜公事,選募兵三千及當用大小使臣具名以聞,應兵官及捕盜官等並聽中正指揮。又詔:「凡劄下劉定事,並令中正處置,庶軍事有所總一,人情不至矛盾。軍中但拊循士卒,修利械器,搜簡病弱不任戰者,以厚賞募人為間,並分將官守要害,無令賊徒奔軼。秋熱,師徒在野,宜檢視醫藥、飲食,全養士氣,以須中正之至。」五月二十二日,已遣彭孫;六月五日,又遣彭保;今又遣中正;八月五日,召中正赴闕。劉定先為福建體量安撫,八月癸未被責。

  詔:「諸路歲上知縣、縣令考課優等治狀,委主判官審校,取最優者上簿。司農寺主簿及提舉常平官有闕,選最優者充。即治狀尤異或資任已高,須別加升擢者以聞。」舊紀雲:詔縣令歲課令吏部審校,最優者注籍,可升擢者具以名聞。新紀雲:令諸路歲上縣令課,委判鈐轄審校,籍其最優者升擢之。

  詔河北、河東、陝西五路常平免役坊場剩錢毋得起發上京及應副別路,惟留本路,以備邊賞。

  詔河東、陝西、河北西路民因災傷典賣田產者,許依元價隨年限出息收贖,如過五年並買時不虧價者,不用此令。

  己未,韓縝等奏,刪定清野備寇豫行條件,密院同中書奉旨:「令五路經略、安撫使看詳,有無未盡、未便及添改事件,令機宜官書寫聞奏,不得下司。」密記十一日事。

  辛酉,群臣拜表上尊號曰奉元憲古文武仁孝,詔答不允。表五上,終不允。

  提舉靈仙觀、駕部郎中李直躬為衛尉少卿。直躬以老疾請宮觀,於審官格不當磨勘,宰臣吳充言:「直躬素有風力,雖老不衰,累曆職司,所至稱治,天資恬退,乞與閑局。」故有是命。朱史簽貼、時政記,載直躬嘗自請磨勘改官,無足書。新本亦削去。

  福建路提點刑獄司言:「本路都監沈披申,准牒捕殺廖恩。緣披前任國子監博士,換禮賓使,未諳軍政,恐誤任使。」詔披先沖替劾罪以聞。

  壬戌,上批:「建昌軍南豐縣尉黃克俊,自廖恩為寇,上誅賊策畫者甚眾,然未有如克俊知賊發端之詳及措置方略之善。宜召來審問,若實出己謀,可令隨王中正管勾文字。」於是中書召克俊問狀,乃遣之。賜中正公用錢五百緡。

  手詔:「皇伯祖、保大將軍、節度使承選攝太尉,孟秋薦饗太廟。承選年高,難於拜起,可特免差攝。」

  甲子,寶文閣待制、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兼詳定編修三司令式。

  乙丑,河大決于澶州曹村下埽。二十八日,河南徒。

  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上刪定義勇保甲制敕五卷、總例一卷。

  樞密院奏:「知忻州蕭士元、持服秘書丞呂大忠昨按視河東地界,內有不於圖子上貼畫出所指地名及分水嶺去處未當事理。」詔蕭士元、呂大忠累經赦恩,並特放罪。河東分畫地界所燕複等檢踏天池西南無橫嶺地名,後再檢視,有故寨嶺亦名橫嶺。詔複等所得減年磨勘內各除一年。密記七月十七日事,六月二十四日可考。

  己巳,分命輔臣祈晴於郊廟、社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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