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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寧七年十月(2)


  辛巳,詔成都府路茶本錢令轉運司應副,如不足,即借兌提舉司坊場剩錢;又不足,即借常平錢,令司農寺拘轄撥還。

  詔開封府界諸縣災傷,權住聚教保甲一年。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其州縣坊郭稅賦、苗役錢,以鄰近主戶三二十家排成甲次,輪置甲頭催納,一稅一替,逐甲置牌籍姓名,於替日自相交割,縣毋得勾呼;衙集役使,除許催科外,毋得別承文字,違者許人告,以違制論,不以去官赦降原減。從之。八年閏四月乙巳、甲寅可考。

  詔中書、樞密院案河北被災至甚州軍文武官職事,要切不可闕人管勾外,餘相度裁省。

  又詔淮南發運司,歲歲於兩浙所買紬絹,許自來年以後,於出產州軍置場和買,或預給價錢,毋得抑配民戶。

  上批:「宗室見補外官者,皆非近制所當出之人,宜依令宴例,仍舊與南郊賞給。」

  詔義勇正身不許應募充刺,已應募者召人對替。

  蘇州人初士堯言,曹孝立乞修圍本州五縣田岸,有害無利,乞諸縣修三等田岸,於春冬分兩番修築。詔轉運司相度利害以聞。其後,轉運副使張靚按孝立所議果非便,其總役檢計官魏諤等並劾之。孝立,初見五年十一月。

  癸未,河北西路轉運司言:「自去秋至今年夏雨,蠲稅及虧欠課利七十五萬緡。已奉朝旨,令三司指揮提舉河北糴便糧草李直躬輒移沿邊鈔與西路,令商人入中糧二十萬石,及賜內藏庫錢十萬緡。緣本路連歲災歉,乞更賜錢三十萬緡資助經費,嚴約束東路依元定通融年額錢帛應副。」詔賜發運司市易務收管錢二十萬緡。

  乙酉,職方員外郎、權發遣江淮發運副使公事張頡升一任。時頡以秋運奏計至京,上令具羅拯、薛向等推恩例進呈。舊例,發運副使理三司副使資序者,除天章閣待制,時頡方權發遣,又理通判資序故也。上批:「今歲江、淮上供糧實至京師者,比元額不及三分之一。近又諸路屯兵歸倉,計增廩給不少,不預處置,慮耗歲額,或致闕乏。宜督張頡奏事訖,速還本任,計置來年元額。」張頡附傳雲:為發運副使,詣闕奏事,六路財利蕃息,頡不自言,神考問其意,對以「不敢用是希賞,具數奏上,乞付中書,以避臣下私有貢獻之嫌」。詔從之。按上批「今歲上供比元額不及三分之一」,則附傳所稱財利蕃息,恐飾說也,今不取。

  詔管軍臣僚毋得通婚,如未管軍前已為親屬者,自陳。

  丙戌,詔三司借上供糧十萬石與淮南西路提舉常平司,準備出糶或借支用。

  上批:「王安石生日,可差入內東頭供奉官馮宗道依在外使相例取賜。」蓋特恩也。熙甯六年,王荊公初罷相,以吏部尚書、觀文殿學士知金陵,薦呂惠卿為參政而去。既而呂得君怙權,慮荊公複進,因郊禮進荊公為節度使、平章事。方進見,上察見其情,遽問曰:「王安石去不以罪,何故用赦複官?」惠卿無以對。明年,複召荊公秉政,而王、呂益相失矣。此據魏泰東軒錄,因安石依使相例,且附此。泰所聞或未必然,當考。

  詔大小使臣出官,自今武舉使臣更不試策,其乞試弓馬,比元試增鬥力方許試。

  增橋道、清塞、雄勝指揮料錢滿三百。

  己醜,三司言:「知熙州王韶乞依沿邊和糴例,以一分見錢、九分西鈔,別定價,募蕃客中賣給鈔,應副糴糧。」從之。

  庚寅,詔左班殿直、雄州歸信容城縣尉臧景到任以來,用心悉力,職事幹辦,可除閤門祗候,就差知雄州歸信、容城縣。景,前已見。

  詔:「自今大使臣任路分都監、知州軍以上合降差遣者,除橫行使副以上及降州鈐轄之類審官無闕者,並令樞密院量情罪差注;餘並量所坐輕重取旨,與本院差遣,或送審官西院。其小使臣特旨責降者,准此。」

  三司使章惇乞借內藏庫錢五百萬緡,令市易司選能幹之人,分往四路入中算請鹽引及乘賤計置糴買。詔借二百萬緡。

  知桂州劉彝言:「邕州溪洞積年水旱,所欠稅米等乞援赦除放。」從之。

  辛卯,直舍人院、同管勾國子監李定兼權判司農寺。

  壬辰,中書條例司乞五路弓箭手、寨戶,除防拓、巡警及緩急邊事許一面差撥外,若修城池或和雇夫、馬、牛、驢,即申經略、安撫、鈐轄司指揮。如敢別差倩及科配、和雇不以正身家人,併科違制之罪,雖經赦降去官不原。委按察官覺察,及立賞許人告。從之。其夔州路義軍、廣南槍手、土丁、峒丁,湖南弩手、福建鄉丁槍手,准此。

  詔義勇、保甲令三路提舉官詳定教閱武藝陳隊法。

  權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蔡確言:「夏田災傷十分,乞免來年春夫。」從之。

  權淮南發運副使張頡乞今後使副只於真州本司連書發遣,遇春運擁並,即輪一員至揚、楚、泗州以來提舉催促,部押末運,入京奏事。從之。

  詔應教閱諸軍人員,有能部轄士卒,比諸軍最整齊,或嘗經驅使,見其幹辦有膽略,堪統領陳隊者,在京委殿前、馬步軍司,在外委都副總管、安撫、鈐轄、知州、路分都監保舉司奏,樞密院類聚注籍;遇須人驅策,以舉主多者取旨勾抽、驗問錄用。

  癸巳,天章閣待制、同提舉在京諸司庫務韓縝權知開封府,工部郎中、直集賢院、新知邢州範純仁直龍圖閣、權發遣慶州。純仁過闕入覲,上見之甚喜,曰:「卿父在慶州甚有威名,卿今繼之,可謂世職也。」純仁頓首謝曰:「臣不肖,何足以繼先臣,但以陛下過聽,誤使承乏耳。」上問曰:「卿兵法必精?」對曰:「臣素儒家,未嘗學兵法。」又問:「卿縱不學兵法,卿久隨侍在陝西,必亦詳熟邊事?」對曰:「臣隨侍時年幼,並不復記憶,兼今日事體與昔時不同。」純仁度必有以開邊之說誤上者,因進言:「臣不才,陛下若使修繕城壘,愛養百姓,臣策疲駑不敢有辭。若使臣開拓封疆,侵攘夷狄,非臣所長,願別擇才帥。」上諭曰:「以卿之才,何所不能,但不肯為朕悉心耳。」對曰:「臣子之于君父,若有可展報效處,殺身不避,豈有不盡心力邪?但陛下所責,非臣所長,不敢面謾欺罔以對。」純仁辭益堅,上卒不許。

  詔賜淮南路常平米二萬石下淮南西路提舉司,易饑民所撅蝗種;又賜五萬石下河北東路提點刑獄司,賑濟流民,許出糶,仍先于常平倉撥見錢賑濟,粗色糧聽給價錢。

  樞密直學士、權知開封府孫永降授龍圖閣直學士,罷知開封府。侍御史知雜事張琥言永體問納免行錢利害不當也。

  是月,上以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及置陳形勢等,遣近侍李憲付鄜延帥趙卨,俾講求推及諸路。詔卨曰:「陳法之詳,已令憲面諭,今所圖止是一小陳,卿其從容析問,憲必一一有說。然置陳法度,久失其傳,今朕一旦據意所得,率爾為法,恐有未盡,宜無避忌,但具奏來。」繼又詔卨曰:「近令李憲齎新定結隊法並賞罰格付卿,同詳議施行可否,及因以團立將兵,更置陳法。想卿必已深悉朝廷經畫之意,如日近可以了當,宜令李憲齎赴闕。」

  於是,卨奏:

  臣伏詳置陳之法,以結隊為先。按李靖法,五十人為一隊,每三人自相得意者結為一小隊,合三小隊為一中隊,合五中隊為一大隊,餘押官、隊頭、副隊頭、左右傔旗五人即充五十,並相依陳。凡諸隊頭與賊相殺,左右傔旗急進相救;若左右傔旗被賊纏繞,以次行人進前相救;其進救人又被賊纏繞,以次後行人急須進救。其前行人被賊,後行人不救者,押官、隊頭即斬之。今聖制:每一大隊合五中隊,五十人為之;中隊合三小隊,九人為之;小隊合三人為之,亦擇心意相得者。又選壯勇善槍者一人為旗頭,令自擇如己藝、心相得者二人為左右傔;次選勇悍者一人為引戰;又選軍校一人執刀在後,為擁隊。凡隊內一人用命,二人應援;小隊用命,中隊應援;中隊用命,大隊應援;大隊用命,小隊應援。如逗撓觀望不即赴救,致有陷失者,本隊委擁隊軍校,次隊委本轄隊將,審觀不救所由,斬之。其有不可救,或赴救不及,或自受敵,體被重創,但非可救者,皆不坐。其說雖與古同,而用法尤為精密。此蓋陛下天錫勇智,不待學而能也。

  然而議者謂四十五人而一長,不若五人而一長之密。且以五人而一長,即五十人而十長也,推之於百千萬,則為長者多而統制不一也。至如周制:五人為伍,屬之比長;五伍為兩,屬之閭胥;四兩為卒,屬之族師;五卒為旅,屬之黨正;五旅為師,屬之州長;五師為軍,屬之命卿。此猶今之軍制,百人為都,五都為營,五營為軍,十軍為廂。自廂都指揮使而下,各有節級,有員品,亦昔之比長、閭胥、族師、党正之任也。議者謂什伍之制,於都法為便,然都法恐非臨陳對敵決勝之術也。況八陳之法,久失其傳,聖制煥然一新,稽之前聞,若合符節。蓋法制一定,易以致人。敵好擊虛,吾以虛形之;敵好背實,吾以實形之。然而所擊者非其虛,所背者非其實,故逸能勞之,飽能饑之,安能動之,此所謂致人而不致於人也。臣誤蒙訓諭,蚤暮以思,偶有所見,不敢不盡。此據兵志第四卷十月事附見,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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